有個孩子,3歲前以爺爺奶奶帶為主,兩個老人很寵孩子,家裡條件很好,孩子從小要什麼都滿足。有時候不給,孩子一鬧東西就到手。孩子3歲後以媽媽帶為主,他還是用對付爺爺奶奶的方法對付媽媽。媽媽再打,他也要堅持到最後答應他的條件,媽媽又是講道理,又是打,卻沒有任何用處。問題就是媽媽的態度不堅決,講完了、打完了,最後還是滿足了孩子的要求……所以說,懲罰是一種教育手段。也是一種微妙的家教藝術。只有擁有了懲罰孩子的智慧,才能真正達到教育孩子的目的。犯了錯誤就要懲罰孩子犯了錯誤,無論有心還是無意,都要受到懲罰。比如:孩子不小心把杯子摔碎了,雖然他不是故意的,也應該告訴他,這是他的過錯。他雖沒有料想到自己行為的後果,但仍要為此道歉。如果他是無意的,並勇於承認錯誤,家長會相信他,並減輕對他的懲罰。如果他隱瞞事實、逃避責任,他將受到加重的懲罰。這樣就可以從小培養孩子誠實、負責的性格。另外,要讓孩子知道做錯事就要受到懲罰的道理。即使孩子央求,也不能答應,否則有了取消的先例,以後就很難保證實施的有效性。
懲罰的“量刑”要適當懲罰孩子的目的是為了孩子的良性轉化,懲罰的“量刑”就必須合乎孩子的行為。懲罰過重容易引起孩子的對抗情緒,輕了又不足以使孩子引以為戒。因此懲罰孩子要以達到目的為原則,既不能輕描淡寫,又不能小題大做濫用“刑罰”。大教育家洛克說:“兒童第一次應該受到懲罰的痛苦的時候,非等完全達到目的之後,不可中止;而且還要逐漸加重”,其中的道理耐人尋味。要依照規則進行懲罰家長應和孩子協商制定一個獎懲規則,讓孩子知道犯錯後將受到什麼懲罰。這樣,孩子平日就會有所注意,從而減少犯錯誤的概率。當孩子犯錯後,家長應注意調整自己的情緒,不要因一時衝動而隨意懲罰孩子。若是孩子以後犯了同樣的錯誤,也應該按規則進行和以前相同的懲罰,這樣家長才能在孩子心中樹立威信。
指明“出路”不含糊懲罰孩子不能半途而廢,應要求受罰的孩子作出具體的改錯反應才能停止。家長要態度明確,跟孩子講清楚他應該怎麼做、達到什麼要求或標準,否則有什麼樣的後果。如孩子有亂丟東西、不愛整理的習慣,家長在懲罰時就應該讓其自己收拾好東西、整理好玩具;使其明白必須要做好,否則又要受罰。家長千萬不能含糊其詞甚至讓孩子“自己去想”。家長不給“出路”,孩子改錯就沒有目標,效果就不明顯。
罰了又賞要不得家長教育孩子要相互配合,態度一致,賞罰分明。該獎時就要鄭重其事甚至煞有介事地獎,讓孩子真正體會到受獎的喜悅;該罰時也應態度明確、措施果斷,讓其知道自己錯之所在。只有這樣,才能培養孩子明辨是非、知錯即改的品行。如果在對孩子實施懲罰之後,家長中的一方認為孩子受了委屈,隨即又來安慰他,這將會使懲罰失去作用。實踐證明:懲罰――獎勵――懲罰的惡性迴圈會使孩子產生認知偏差,錯誤地將犯錯和受獎聯絡起來,從而使懲罰歸於失敗。
及時懲罰莫遲疑懲罰的效果部分來自條件反射,而條件反射在有條件刺激和無條件刺激的間隔時間越短則效果越好。所以家長一旦發現孩子犯錯,只要情況許可就應立即予以相應的懲罰;如果當時的情境(如有客人在場或正在公共場所)不允許立即作出反應,事後則應及時地創造條件,儘可能讓孩子回到與原來相似的情境中去,家長和孩子一起回顧和總結當時的言行,使他意識到當時的錯誤行為,並明確要求他改正。最忌諱諷刺挖苦家長懲罰孩子應力戒諷刺挖苦,更不能自恃“孩子是我生的、是我養的”而隨意用惡毒的語言指責、謾罵孩子。實踐證明,諷刺挖苦和惡語謾罵已超越了孩子的理智慧夠接受的範圍,將會刺傷孩子的自尊心。因此,家長應該牢記懲罰孩子的目的是幫助他改正錯誤,決不是為了刺激孩子心靈中最敏感的角落――自尊心。有些家長在懲罰孩子語言不文明、滿口髒話時,自己也“出口成髒”,這就使得訓教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失去說服力。
點到為止莫嘮叨有些家長訓教孩子喜歡沒完沒了,而且還時不時地喝問孩子“我的話你聽見了沒有?”孩子懾於家長的威嚴,為了免受皮肉之苦,只能別無選擇地說“聽見了”,其實他可能什麼都沒聽進去,甚至左耳聽了右耳出,根本就沒聽。孩子之所以說知道了,只是順著家長的意思,為了早點結束訓斥。於是,當孩子下次再犯同樣的錯誤時,家長便感到“痛心疾首”,隨即說孩子“不把我的話當回事”,當成了“耳邊風”,說孩子“不聽話”。其實這是因為家長的嘮叨太多了,令孩子分不清主次,不知道聽哪一句為好;再者,經常性的嘮叨多了,也會導致孩子“失聰”,對家長的話產生教育心理學中的“0反應”,無動於衷,使訓教失去效果。因此,家長在教育孩子時務必切記要改掉愛嘮叨的毛病,凡事點到為止。就事論事莫牽連從受罰者的角度來講,孩子最厭惡家長“倒鹹菜梗”,一事既出又將陳年老賬翻出來。很多家長卻不了解這個道理,訓教孩子時總忘不了東拉西扯、橫牽豎連,說出孩子的種種不是,甚至將孩子說得一無是處,直至忘記了本次訓教的主題。孩子怎樣想呢?反正自己沒有一處是對的,以前取得的成績、改正的缺點家長都看不到,自感自己天生是挨訓該罰的料,對改錯失去了信心,也就破罐破摔、我行我素,這樣的教育效果可想而知。所以,家長訓教懲罰孩子務必要一事一議,就事論事,切勿搞牽連、翻陳賬。
事後說理不可無家長和孩子之間存在著教與被教的關係,但教育孩子仍當以理服人。懲罰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懲罰之後必須要及時與孩子說理,否則,孩子在忍受了懲罰之後將依然如故。所以,家長在懲罰孩子後要通過說理、剖析的方式使他明白為什麼會受罰、知道犯錯誤的原因,講清楚如果堅持犯錯下去將有什麼後果。懲罰只是一種劣性條件刺激,其效能是短時的,不能持久。受罰的孩子改正了錯誤並不等於他已明白事理,並不能保證他下次不會再犯。因此,讓孩子明白自己受罰的原因才是根除錯誤的關鍵,說理是懲罰孩子之後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