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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跟爸爸還是媽媽姓,也即冠姓權的問題,是值得研究的。

我們的傳統有一個跟誰姓的講究,也就是宗族。

跟誰是一姓的,就是自己人,不是一姓的,就是外姓人。

同姓的還有“三百年前是一家”的說法。

這個傳統是好是壞,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就我而言,我認為是封建糟粕,應當揚棄。

現如今,孩子跟誰姓還是一個很敏感的問題。

以前的《婚姻法》規定,孩子可以隨父親姓,也可以隨母親姓。

現在的《民法典》沒有這麼的規定,實際上也是孩子可以跟隨父親姓,也可以跟隨母親姓。

一般來說,孩子都是隨父姓。因為傳統的力量和慣性太大,同時,女性在家庭中,受到社會和自身因素的影響,往往是那個承受委屈或者是不能做主的角色。即使希望孩子跟自己姓,也很難得到男方的同意。

但這個跟男方姓,是不是公序良俗呢?我認為這個不是公序良俗,完全就是因為男性佔優勢地位而形成的,是不平等的,怎麼是公序良俗呢?

有鑑如此,女性如果希望孩子跟自己姓,最好一開始就和男方說清楚,約定好,如果有書面檔案更好。因為女性由於生理原因,生孩子後,辦理出生證、上戶口等事情往往是男性去做。如果男性按照自己的意願做了,再想更改,就很麻煩。

離婚以後,孩子跟隨一方生活,以跟隨母親生活為例,母親想把孩子改成自己的姓,去有關機關辦理,往往會以要求男方同意為由而拒絕更改,甚至在改了以後,男方起訴到法院,法院會判決要求孩子改回原來的姓。

其中,法院的判決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個是,法院認為當初沒離婚的時候,孩子跟隨父親姓,是得到了母親的同意,形成了合意。那麼,在離婚以後,未經過父親同意將孩子改成跟自己姓,是違反了這個合意,侵犯了父親的權益,因此,判決不允許更改。

另一個是,法院認為離婚後的母親給孩子改姓,違反了公序良俗,認為跟孩子父親姓是傳統,是公認的秩序,是良好的習俗,因此,判決不允許更改。

我認為,就事論事,從法律上來說,這兩種判決都是錯誤的。

第一種,是把跟誰姓這個問題簡單化成一個合同約定,把活生生的人當做冷冰冰的合同,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問題。

要說母親同意了,有書面的同意書嗎?

如果說,即使沒有書面的同意書,但是後來沒有表示出異議,就是認可了這個孩子跟隨父親姓的事實。在母親能表達自己感受的情況下,如此推定,是不合法的。

其次,按照這個思路去,合同形成以後還可以解除合同,還可以撤銷合同,還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

誰說母親就同意了孩子跟隨父親姓?就算當時同意了,難道就不能夠反悔嗎?合同成立以後一方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嘛。

因此,以這種理由,來不允許離婚的母親將孩子改成跟隨自己姓,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對的。

第二種,在民法典出來以後,以所謂的公序良俗不允許離婚的母親將孩子改成自己的姓,這實在是匪夷所思。當然,這一種判決比前一種判決是有進步的,這種判決把人當做了人,而不是物,雖然這個判決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孩子跟隨父親姓,這雖然是傳統,但是傳統有好的傳統也有不好的傳統。

這一個就不是好的傳統,它一方面是貶低歧視女性,另一方面也用這個辦法維護宗族。

男女平等,是文明社會的標誌之一。

反對宗族主義,是構建現代公民社會的基礎。

現在,歧視女性、宗族主義等封建殘渣泛起,法律更應當維護真正的符合文明的秩序和習俗。

歧視女性、宗族主義就不應當是一個文明社會所維護的。

因此,離婚的母親將孩子改成跟自己的姓,這才是公序良俗,這才是法律應當維護的物件。

我的觀點是,離婚以後,孩子應當跟隨撫養人姓。

社會關係大於血緣關係。

人,是社會的人,是要生活在社會中。人之所以是人,是各種社會關係的集合。

如果要把血緣關係大於社會關係,那麼,人類就是一個動物集合,像螞蟻一樣。

我們能有今天的幸福生活,也是因為很多的革命家背叛了自己的家庭,自己的階級。

所以,認為血緣關係大於社會關係,實際上是一個偽命題,只是為了方便治理而故意將複雜問題簡單化,並不是科學的。

實際上,應當是社會關係大於血緣關係。

我建議,各級戶口登記機關和法院,要旗幟鮮明地支援孩子跟隨撫養人姓。

如此,才能構建新的公序良俗,維護男女平等,打擊宗族主義,建設文明的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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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有院子別空著,有多少種多少,耐寒耐旱,而且果實吃不完
  • 我是怎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