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用藥小貼士 | |
妊娠期用藥對胎兒影響 | |
妊娠早期 |
即受精後至2周左右,此階段胚胎所有細胞尚未分化,此時用藥的結果是自然流產或無影響。 |
器官發生期 |
即受精後3周至3個月,為藥物致畸敏感期。胎兒各器官處於高度分化、迅速發育和形成階段。 |
此期禁用以下藥物: | |
抗腫瘤藥:如環磷醯胺、甲氨蝶呤等 | |
激素類藥:如潑尼松龍、安宮黃體酮、己烯雌酚等 | |
抗癲癇及抗驚厥藥:如卡馬西平、苯妥英鈉、苯巴比妥等 | |
鎮靜藥:如安定、氟哌啶醇、沙利度胺等 | |
抗抑鬱藥:如氯丙咪嗪、阿米替林等 | |
抗過敏藥:如氯苯那敏、茶苯海明等 | |
非甾體抗炎藥:如吲哚美辛等 | |
其他類:乙醇、可卡因、抗菌素(青黴素類和頭孢菌素類除外)、胺碘酮、阿昔洛韋、利巴韋林、氟康唑、甲巰咪唑等 | |
胎兒形成期 |
即妊娠3個月至足月,此期胎兒各器官已形成,除中樞神經系統和泌尿生殖系統仍易受有害藥物致畸外,其他器官一般不致畸,但有些藥物可影響胎兒的生長髮育過程(包括中樞神經系統)。 |
此期禁用以下藥物: | |
睪酮類、口服抗凝劑(如華法林)、阿司匹林(長期或大劑量)、己烯雌酚、碘化鉀、口服降糖藥、性激素(任何種類)、磺胺類(如複方新諾明)等 | |
妊娠期用藥原則 |
1、儘量避免妊娠前期(前3個月內)用藥。 |
2、妊娠期用藥必須有明確指徵,必須在醫生指導下權衡利弊後再用藥。 | |
3、儘量選擇對胎兒影響最小的藥物,單一劑量、短程用藥,避免多藥聯合、大劑量、長時程用藥。 | |
妊娠期併發症的用藥選擇 | |
妊娠期高血壓: |
肼屈嗪、哌唑嗪和美託洛爾相對安全,避免使用卡託普利、雷米普利等血管緊張素轉換酶抑制劑。 |
妊娠期糖尿病: |
胰島素最安全,不宜採用口服降糖藥。 |
妊娠期甲亢: |
輕者一般不用藥,重者應繼續用藥治療,優選丙硫氧嘧啶,甲巰咪唑有致畸風險,必須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禁用放射性碘治療,因其可破壞胎兒甲狀腺功能。 |
妊娠期哮喘發作: |
首選糖皮質激素霧化吸入,也可博利康尼(硫酸特布他林)霧化吸入或口服其片劑。 |
妊娠期嘔吐: |
輕者一般不需用藥,重者維生素B6和維生素B1口服,每次20mg,每日3次;禁用甲氧氯普胺。 |
妊娠期感染: |
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可安全用於妊娠各期,禁用甲硝唑、環丙沙星、氧氟沙星、克拉黴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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