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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杜大媽各種操作一身疑點,無奈因時隔久遠,就是缺乏直接證據能證實杜大媽偷換了孩子,而間接證據又缺乏完整的證據鏈,所以不管是421還是兩級庭審都做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杜大媽偷換了孩子。而大藥房又存在管理混亂的事實,從而認定是管理混亂導致了錯換事件的發生,但究竟是哪個環節產生的錯換,一直以來並沒有明確的說法,這也是許媽選擇繼續向上走法律流程要求徹查的主要原因。

有關大藥房管理混亂導致錯換的結論,是421官宣的結果,也是當地叔叔們經過調查後的功勞。民事案件存在先刑後民的程序,所以“421”的結論被兩級法院所採納,兩次庭審都繞過了刑事層面,一直在民事的籃子裡兜兜轉轉。

針對許媽提請的各種調查主張,因為有“421”結論在先,兩級法院都認為“421”已經事實調查清楚,沒有進行再調查的必要,從而忽視了許媽的申請主張。

那麼“421”官宣真的無懈可擊嗎?我們不妨看一看這個屢次被杜大媽當作擋箭牌的“421”官宣都是一些什麼內容。

汴梁鼓樓叔叔們接到許媽一方在2021年3月15號的報警後,說當日受理案件併成立了調查組,其後克服年代久遠,相關線索匱乏,涉事當事人難以查找等困難,奔赴多地進行調查取證,於4月7日得出結論,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宣佈不予立案。

可是“421”的內容太過籠統,基本上乏善可陳,無非有三點:

第一,奔赴馬店調查了郭威實際出生時間是92年,戶籍登記卻是95年的問題,僅僅敘述了杜大媽93年被批准生二胎,95年申報了戶口,對於杜大媽的各種假證隻字未提。

第二,去蘭考縣重點調查了郭某寬與郭某志的關係問題,通過查族譜和走訪,證實二人無親屬關係。

第三,去大藥房進行調查,確定嬰兒由統一襁褓和圓牌識別管理,發現當事人的原始病歷存在診療不規範問題,從而認定是管理混亂。至於去北京,九江,鄭州多地的調查取證則一筆帶過,沒有顯示任何調查內容。

“421”基本就是這些內容,試問能證明什麼呢,一堆假證完美迴避,證實有無親屬關係時先進的DNA檢測手段束之高閣,卻是去走訪查族譜,就算郭某寬與郭某志沒有親屬關係,就能排除存在利益輸送的可能嗎?

而當事人的病歷存在問題,是人為後期偽造塗改,還是同期所有孕婦病歷都存在類似的問題呢?如果僅僅是涉事當事人所獨有的情況,又在沒有進行鑑定的情況下,如何能得出是大藥房管理混亂的結論呢,為何將人為蓄意操作塗改或偽造病歷排除在外呢?

所以說大藥房管理混亂導致錯換事件發生也僅僅是一種可能和推測而已,並沒有充分的證據能證明是大藥房確實管理混亂,更沒有充分的證據能證明是管理混亂造成了錯換的發生,否則何至於連哪個環節出現了疏漏都解釋不清?僅僅一句管理混亂當作錯換的真相不覺得太過含糊其辭了嗎?

對大藥房管理混亂需要進行充分的質證,起碼需要同期病歷中存在太多類似於當事人的情況,管理混亂的說法才具有一定的說服力,而不是一兩個孤例就稱大藥房管理混亂。而只有對涉事當時人的病歷進行鑑定,才能搞清楚病歷是遭人為蓄意塗改涉嫌偽造,還是確實是大藥房管理混亂診療不規範所造成。

把錯換孩子歸咎於管理混亂僅僅是一種可能性推測,這就像一個人平時習慣走路不看地,結果有一天發現死在了陰溝裡,你就能說是他走路不看地導致的結果嗎?就沒有其它意外發生的可能嗎?

想必許媽一方如今質疑的就是“421”結論的嚴謹性,是哪些調查取證和哪些證據能證明大藥房管理混亂呢?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了嗎?許媽一方能提請22項申請恐怕已經證明了調查結論存在缺失,事實並不清楚。

如果錯換並不是大藥房管理混亂所造成,那麼就不能排除人為因素,必須找到相應的幕後操縱者,還原事實經過,讓錯換真相大白於天下,還受害者一個公道,給社會一個交代,結束網絡爭議。

如今需要對“421”的調查依據進行充分的質證,只有經過充分質證的調查結論才能被法庭所認可並採納,沒有經過雙方充分質證的調查結論,恐怕並不能作為法庭判決的有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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