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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婚是不被提倡的,根據法律規定,男子二十二週歲,女子二十週歲才能符合法定結婚年齡,至於到了結婚歲數不結婚就是個人的事了,和法律無關。但是,到了結婚歲數和不到結婚歲數的都要同居,甚至有些同居男女生了孩子,也就不是主流意識形態關注的對象了,當然也就不會做大面積報道了。

在古代,婚姻要經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是兩個人的事,而是兩大家族的事。到現在,還有一些地區遵從這種傳統,結婚要熱熱鬧鬧,兩大家族在一起吃吃喝喝,走完婚禮流程,要是鬧離婚,也是兩大家族齊上陣,甚至要大打出手,才能離了婚。但是,也有一部分人結婚和離婚比較自由,而且越是自由,就越能體現文明進化的程度。尤其是在大城市,男女結婚和離婚都比較自由,分割財產也比較自由,商量好了就能協議離婚,不必要非得撕破臉對簿公堂。於是,人們看到了結婚需要的條件,最基本的一個條件就是經濟條件。沒有好的經濟條件,就不能結婚。即便結了婚,也很快會離婚,沒有經濟條件支撐,小兩口要喝西北風過日子嗎?由此來看,純粹的愛情也就在婚姻殿堂裡消失無蹤了。

被經濟條件主導的婚姻並非是愛情的歸宿,而是兩個合夥人在一起生活的見證。沒有經濟條件,到了結婚的歲數,就可以找異性朋友同居,尤其是大學生,同居現象比較明顯。放著學校的宿舍不住,非得到外面租房子同居。同居幾年,就像是婚姻的預演,男的扮演結婚男人的角色,女的扮演結婚女人的角色,已經形成了事實婚姻,而不非得辦個結婚證。這種同居並非是早婚,而是事實婚姻,卻不一定能真正走進婚姻的殿堂。當同居的大學生畢業之後,就會受到社會的挑戰,很容易讓同居男女分崩離析。當然,也有的同居男女攜手步入婚姻殿堂的,結婚生子也就成了順理成章之事。當然,也有未婚先孕的,打掉孩子,或者生下來,都被允許,只是,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有時候受到傷害的往往是女人。要是不到結婚年齡就同居,就算做非法同居,也叫做早婚了。

在農村,早婚現象比較嚴重。雖然人們都知道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歲,但就是有一部分人喜歡讓孩子早早地結婚,早早生孩子,除了傳統的希望家中多了勞動力的希望,就是現實的功利考慮,不但後繼有人,而且還能夠保證在身體精力旺盛的時候生下幾個孩子,有了一胎,還要二胎、三胎,一定要生個兒子,以此獲得傳宗接代的可能。農耕文明講究現實的考量,而不是鍾情於大理論和死板的法律條文。於是,在法定結婚年齡的限制之下,很多農民讓孩子自己選擇。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一些孩子早婚了。不到法定結婚年齡就結婚了,還擺了婚宴,收了份子錢。很快,不到結婚年齡就生孩子了,生下的孩子不上戶口,等到領了結婚證再上戶口,也不吃虧。於是,同齡的年輕人,不到結婚歲數就結婚的和到了大齡青年的程度才結婚的,生的孩子能差出一代人————主要還是同居沒人管。以前叫做非法同居,現在叫做同居,甚至根本就不提了,也就讓人們放開了手腳,做出自己的選擇。有錢人不怕罰款,即便讓孩子早婚早育,也終究只是交點罰款的事,不是什麼大事。雖然外國一些國家有十幾歲就結婚的法律,但在我們國家就算做早婚了,而且不被提倡,要是人們偷偷實行,或許還能行。只是,早婚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女性們應該警惕。不然,受傷害最深的還是女人。

早在《中華民國民法》中就有禁止早婚的條目,梁啟超指出:“早婚不但有害養生,有害傳種,有害養蒙與修學,更有害於國計民生。”國家干預女性早婚行為,讓女性的身體能在更適宜的時間生育更強壯的國民。於是,對身體“殖民”的權利從家族和禮教體系轉移到了國家手中。早婚會造成女人過早生孩子的情況,而同居更是危害比較大。有男女同居之後,採取一定的措施,不要孩子。但是,有的時候卻偏偏懷上了孩子,但他們沒有辦結婚證,也沒有養育孩子的經濟基礎,有的還因為分手,就要打掉孩子。很多女性因為打胎而造成了不孕的症狀,甚至正式結婚之後都不能懷孕。要是道學家來講,就算是一種道德懲罰,而事實上同居只是一種文化和制度的寬容,背後是資本在造勢,讓同居男女消費力大增,而權力系統的貪官們也在趁機包養情婦。如此一來,看似社會開放了,其實,同居的女性逐漸成了玩物,並非真的經濟獨立和身體獨立了。

消除同居現象,嚴格執行法定年齡結婚的制度,對於優生優育有著很好的作用。要是放任自流,還是讓資本造勢,讓權力做幫兇,就有可能讓人種素質出現下降的趨勢,長此以往,不利於種族強大和國計民生,需要正視這個問題,逐漸糾正不良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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