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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這麼寬,卻限速 20 公里 / 小時,這車真是沒法開!" 開車的司機都有過這一經歷。《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版將於 11 月 1 日起實施,把時速 60 公里以下的 " 規定時速 " 改成了 " 建議時速 ",對時速 60 公里以下的,超速不予處罰。

但並非所有超速都不罰,要看路段和車輛。根據新《條例》第四十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過限速行駛,速度在每小時六十公里以內的,不予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駕駛重、中型載貨汽車、掛車,大、中型載客汽車,危險化學物品運輸的;(二)經過學校、幼兒園、住宅小區等門前道路及內部道路的。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超過限速行駛的相應責任。

為何要作此修改?深圳市交警局表示,目前我市許多道路實際限速較低,特別是高速路的上下行匝道、快速路的隧道及一些支路,往往限速只有每小時三四十公里,按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超速 50% 以上未超過 100% 的,處兩千元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這樣很容易導致很多不足 60 公里時速的車輛產生超速處罰並吊銷駕駛證,使輕微違法產生了較嚴重的處罰後果。"

值得注意的是," 超速不處罰 " 並不等同於 " 超速不違法 "。交警對這一規定做出了四項解釋:

(一)限速在每小時 60 公里以下的路段,駕駛人行駛速度不超過 60 公里時速的,認定為有超速違法行為但不予處罰。

(二)限速在每小時 60 公里以下的路段,駕駛人行駛速度超過 60 公里時速的,以 60 公里 / 小時為基數來執行電子抓拍。

(三)需處罰的情形:駕駛重、中型載貨汽車、掛車,大、中型載客汽車,危險化學物品運輸車的;經過學校、幼兒園、住宅小區等門前道路及內部道路的,如超過限速行駛,仍按路段限速標誌牌實際標明的限速值進行執法。

(四)超速涉及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承擔事故責任,仍按路段限速標誌牌實際標明的限速值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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