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現在物質生活水平大大提高,有車的人越來越多,道路的路況也越來越擁擠,行人過馬路有時候非常困難,加上一些司機技術和道德品質低下,導致行人過馬路時,提心吊膽。
在二、三十年前,私家車屬於“稀罕物”,只有個別有錢人才有,道路上大多數是公車和單車,那時候的馬路看起來很寬,過馬路也很安全,因為威脅生命安全的情況太少,道路交通安全那就更不用說了,根本沒有多少人放在心上。這就使得一些人養成了隨意過馬路的習慣。
在九十年代,汽車行業逐漸興起,道路上的車越來越多,城市的交通燈,斑馬線也越來越規範,但是還是有很多人不在乎,不遵守,習慣使然。
千禧年之後,私家車越來越多,汽車行業鏈條逐漸興起,駕校考車票成了熱點話題,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通過找關係,賄賂考官等等投機取巧的方式取得駕駛證,嚴重威脅到道路交通安全,這時候大家開始深刻意識到馬路的安全,是有多麼重要。
禁止酒駕,法律嚴懲,嚴格規範司機的行車安全,到現在甚至某些地方禁止鳴笛,我們看到現在的司機開車,是越來越小心了,可是道路的交通安全,難道就應該規範駕駛者嗎?
道路的交通安全,不僅要嚴格規範駕駛者,還應該嚴格規範行人的出行。
我們看到很多人隨意的過馬路,不走斑馬線,不看交通燈,甚至過馬路都不看車,就是橫穿,有人的可以說是非常理直氣壯,聲稱“禮讓行人”。頗有一副馬路是我家開的氣勢,“禮讓行人”成了不遵守交通規則之人的擋箭牌。
難道大力發展汽車行業,是錯誤的嗎?
很多城市的道路設計,沒有前瞻性,也確實沒有預料到城市發展如此迅速,一些道路的設計只是照顧當時,很多城市的馬路沒有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安排不合理,導致行人過馬路困難。
誠然,汽車的駕駛者應該“禮讓行人”,不論是從“情”,還是在“理”,都應該禮讓,但是,“禮”應該有底線,隨意橫穿馬路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可謂是比比皆是,我們能看到很多處理司機的不規範行車,卻很少見到處理行人不規範通行馬路,對於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人,有的地方甚至“看人下菜碟”,看著好說話的人,就批評教育,看到脾氣不好的,就裝作沒看到,交通安全法對於這些人來說,可謂是形同虛設。
我們所說的“禮讓行人”,出發點是好的,但是逐漸變了味道,就像是未成人保護法,竟然有的未成人想在成年之前犯犯法,心裡想著,反正有法律在保護我,真是違背了未成年保護法的初衷。我們的“禮讓行人”,能不能在以後成為一些人擾亂道路安全的“藉口”?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