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駕駛時行為不能做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任何人不得以下列方式駕駛機動車:
(1)車門、車廂不關閉時行駛;
(2)懸掛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車窗內,放置妨礙駕駛員視線的物品;
(3)撥打和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的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4)陡坡滑行時的熄火或空隙滑動;
(5)在道路上投擲物品;
(6)駕駛摩托車駛出車把或車把懸掛物品的;
(7)連續行駛機動車4小時以上不停車或者20分鐘以下的;
(8)在禁止鳴笛的區域或路段鳴笛。
如果一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他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被判刑,必須根據事故肇事者的責任進行分析:
1.行為人對交通事故負有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構成造成交通事故罪,處刑罰。
2.如果你不充分或重大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也不會被判刑。
關於《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關於刑事案件的審理,交通事故的若干問題的法律的具體應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
第二條第一款因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下重傷,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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