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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為了上下班代步還是出行方便,買車已經逐漸被眾多家庭提上了日程。但第一次買車的“小白”們往往會在複雜混亂的汽車市場中迷失方向,不知不覺掉入銷售商的陷阱中,被損害了自身權益而不自知,想維權卻無由無果。

1、人們常說的落地價是什麼?

我們買車時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即是該車輛的落地價,主要包括車輛本身的價格、汽車購置稅、保險費用(交強險+商業險)、車船使用稅和驗車上牌費。

車輛本身的價格是有優惠幅度的,車價的降幅也將影響到購置稅的計算。汽車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保險費用根據車輛狀況及各省市、各保險公司的情況略有浮動,但新車(5座)上交強險時的價格是固定的,為950元;車船使用稅則是由保險公司一併代繳的,無須自己額外支付;驗車上牌費大概在300-600元之間(視各地情況不同)。

另外,根據商務部出臺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銷售者的各項服務收費必須明示,服務內容也應當明確,如無須委託銷售者服務的,可以拒絕(如代辦保險、代辦上牌、代辦貸款等)。

2、貸款分期買還是全款買?

貸款分期購買和全款購買,主要還須視個人經濟情況而定。如果有一定的經濟實力,還是推薦全款購買更加省心省力,也避免陷入銷售者的各樣陷阱中。如果經濟實力較差,或認為銷售者提供的分期購買方案合理,則也可選擇分期購買。

銷售者往往會極力誘導消費者貸款分期購買車輛,儘管有些銷售者承諾分期購買無手續費、無利息,但依舊會以各種名義加收費用,如強制在店辦理全險、加收金融服務費等,這時則需要消費者擦亮雙眼,仔細詢問是否有加收的其他費用、保險是否強制在4S店辦理、是否有抵押等等,衡量多方利弊後,謹慎作出選擇。

3、與銷售者簽訂車輛買賣合同時應注意什麼?

銷售者在賣車時會提供合同文字,但這些文字多為格式合同,且頁數頗多。消費者很難仔細審閱,除了變身“簽字機器”好像別的什麼也做不了。畢竟消費者在強勢的銷售者面前是弱者,面對格式合同,也很少有消費者試著去“擰擰大腿”,但其實即使是格式文字,消費者在簽署協議、授權委託手續時也不能一味地悶頭簽字,合同內容一定要慢慢看,如有問題一定問清楚、覺得不對的地方就要提出修改,如一些加重己方責任、減輕他方義務的條款,可以提出異議,如合同中約定了“只修不賠”就是典型的不平等條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消費者應據理力爭。

購買車輛的全部價款(裸車價、購置稅、保險費、車船使用稅、上牌費),銷售者承諾的免費首保時間如何計算,銷售人員向消費者許諾的各項服務(如延保、包保養),贈送的裝潢禮包,貸款方式(有無利息、手續費、他項義務等)、還款方式,驗車、提車時間以及延遲交車的法律後果等都應落實在紙面上,以免後續產生糾紛而無紙質憑據佐證,必要時可以對合同簽訂過程進行錄音錄影。

4、驗車、提車時應注意什麼?

驗車時主要是看車漆色差及完整度、內飾有沒有劃傷、輪轂是否完好無損、電瓶等配件是否有老化或油漬、車輛的各項機能是否能正常使用,最重要的是檢查車輛的生產日期(應在6個月以內),檢視儀表盤的里程數(新車應在50KM以內),拍攝並牢記該車的車架號及發動機號,以免驗車功虧一簣。

提車時仍須重複檢驗車輛外觀、各項機能能否正常使用,校對車架號及發動機號,仔細聽取銷售人員對該車使用的講解,要求銷售人員明示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最後如確認無問題,應與銷售人員交接各項檔案證書,查驗清楚發票、車輛合格證、三包服務卡、車輛使用說明書等檔案。一旦出現品質問題、消費糾紛,這些檔案就是消費者權益的保障。

5、後續發生問題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首先,在提車時應確認收到車輛發票、合格證、三包服務卡等檔案,這些檔案是後續解決問題的有力憑證,消費者須妥善保管。

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規定:“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品質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品質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髮動機、變速器。”

因此,消費者在購買車輛後初期使用中出現問題,不管是否屬於銷售商的免費保養、維修範圍,建議及時聯絡銷售商或到其指定的維修站進行維修,並做好維修紀錄,如果問題頻繁,可以據此索賠。

如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洩漏等嚴重品質問題,應聯絡銷售者進行退換貨處理;出現嚴重安全效能故障,發動機、變速器故障,累計維修兩次後仍不能解決的,可以聯絡銷售者進行退換貨處理。

如發現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則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要求賠償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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