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險構成
(一)交強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屬於強制性購買的險種,否則無法上牌照。
1實際情況下賠償限額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
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
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
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二)商業險
原因:車輛商業險不強制購買,但是交強險只能在限額內賠償,如果是稍微大一些的事故就不夠賠了。所以要買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來補充,要不然起不到保險的作用。
1基本險(兩大種)
(1)車輛損失險:被保險車在遭受保險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後,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的一種保險。
無論是小剮小蹭,還是損壞嚴重,都可以由保險公司來支付修理費用。
(2)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車輛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
2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必須建立在投保相應的基本險的基礎上才能選擇投保)
(1)全車盜搶險
機動車被盜竊、搶奪、搶劫,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時,保險人按保險車輛的實際價格進行限額賠償。
(2)車上責任險
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
(3)無過失責任險
投保了本項保險的車輛在使用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直接損毀,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且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對被保險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公司負責給予賠償。
(4)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
機動車所載貨物在機動車使用過程中從車上掉下來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中所載明的修險賠償額內計算賠償。
(5)玻璃單獨破碎險(不建議投保)
(6)車輛停駛損失險
因發生基本險條款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毀,致使車輛停駛,保險人按部分損失、全車損毀的規定,按保險單的約定賠償限額並承擔責任。
(7)自燃損失險(發生率少之又少)
(8)不計免賠險
經特別約定發生意外事故後,按照對應投保的主險條款規定的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保險公司會在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通常來說這種險,自己負責5%~20%的賠償責任再轉嫁給保險公司。
(9)新增加裝置損失險
這就是大概汽車所覆蓋的險種,在未來還可能增加更多的險種,例如:新能源汽車電池險……
希望大家多多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