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8年中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披露,2018年底,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車零部件採購有限公司作為原告,以侵害商業祕密為由將威馬汽車等六被告訴至上海高院,訴稱六被告侵害其技術祕密及經營祕密,請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21億元。威馬汽車是一家有著騰訊、紅杉等公司參與的造車新勢力公司。吉利認為威馬的 EX5 涉嫌抄襲吉利 GX7 車型。
二、糾紛原因
威馬汽車的核心高管、員工大部分來自吉利(富豪),是新勢力中為數不多以汽車人為核心組建的班底。
2018 年,吉利 SUV 銷量達到 85.7 萬輛,佔整體銷量的 57%。但在 SUV 市場,吉利的優勢並不明顯,既要面臨老牌車企強敵的挑戰,也要與染指 SUV 的造車新勢力競爭。威馬汽車正在搶佔市場就是 SUV,其推出的首款量產車、涉嫌抄襲吉利 GX7 的 EX5,即是 A 級純電動 SUV。
三、法律分析
最終的結果需要法律的裁判,在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的情況下,吉利與威馬的糾紛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
(一)商業祕密保護問題
商業祕密保護越來越受到權利人的保護,成為商業競爭的有效手段。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有三:一是該資訊不為公眾所知悉,即該資訊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二是該資訊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三是權利人對該資訊採取了保密措施。威馬公司認為,作為國內造車新勢力中“硬創新”的科技實力派,他們始終堅持正向研發、自主開發,在確保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同時注重對自身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截至今年6月,在設計、技術等領域的申請專利數已達1076項。威馬汽車沒有任何侵權行為,吉利公司認為威馬公司侵害了其商業祕密,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舉證,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由於商業祕密的舉證存在極大的困難,中國裁判文書網釋出的官方資料顯示,2013年到2017年間,在法院審判的侵害商業祕密糾紛案件中,原告敗訴率達到63.19%,原告部分勝訴的案件佔27.54%,全部勝訴僅佔9.27%。為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涉及商業祕密的條款進行了的修訂,對商業祕密舉證責任進行了細化,減輕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權利人需要對商業祕密採取了保密措施等進行舉證,涉嫌侵權人需要對涉案商業祕密不符合法律構成要件進行舉證,並且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
(二)競業禁止問題
競業禁止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如董事、經理等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公司同類的業務。競業禁止必須有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威馬汽車核心團隊多來自吉利和富豪系。公開資訊顯示,威馬汽車創始人、董事長兼CE0沈暉,曾任吉利汽車副Quattroporte、富豪汽車全球高階副Quattroporte兼中國區董事長;威馬品牌戰略副Quattroporte陸斌,也曾擔任吉利銷售副總經理,成功主導吉利子品牌整合與經銷商網路建設;威馬首席財務官張然,曾任吉利執行董事,之後任吉利集團CFO,負責汽車金融體系管理;威馬營運長徐煥新,曾在富豪主導新能源汽車的技術研發。但這些關係並不必然構成競業禁止的違法認定,還需要結合協議的約定以及具體實施情況進行認定,雙方需要圍繞事實與法律進行主張,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