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和毒駕哪個更危險?
毒駕從字面上理解是指吸食毒品後駕駛的行為。常見的阿片類毒品有嗎啡、海洛因、美沙酮等。嗎啡、海洛因、美沙酮等在醫學上主要是用來鎮靜、鎮痛,如果長期使用容易產生依耐性。
當毒癮發作時,吸食者可有滿身流汗、頭暈、耳鳴、精神不振、腸胃不適、噁心、嘔吐、四肢劇痛及痙攣等症狀。當用量大時,可產生嗜睡、渾身癢痛、畏光、心跳緩慢不規律、缺氧等症狀。這些症狀的發生可直接影響人的運動功能和判斷能力,從而影響駕駛安全。
常見的合成類毒品有冰毒、搖頭丸、K粉等。其毒副作用主要表現在精神、神經系統反應,如產生幻覺、錯覺、煩躁不安、定向障礙、認知障礙、肌張力增加和顫抖等。有研究顯示,合成類毒品的毒副作用可發生於給藥期、恢復期,以及吸食毒品後的幾天或幾周內。除此以外,合成類毒品還可影響人的注意力,導致反應能力下降,神志不清,疲倦感加強等。這些影響極大地增加了交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除了對毒品毒理機制的研究外,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還有人專門對毒品與駕駛行為的關係進行了研究。曾有人發現在模擬駕駛條件下,吸食苯丙胺類毒品後,駕駛人對訊號的反應時間加長、手腦配合協調性變差等。還有人發現吸食MDMA後,駕駛機動車的車速明顯加快。還有人調查發現,超過90%的駕駛人認為“毒駕”(尤其是吸食合成類毒品)比“酒駕”更加危險。英國也有研究表明,吸毒後駕駛時人體的反應比飲酒後駕駛的反應慢9%。
綜上所述,在某種意義上來說,相較於酒駕而言,毒駕的危害更加嚴重。駕駛員不僅在吸食毒品後的一個短暫時間內會影響其行為和意識,在吸食毒品後較長時間內依然殘留毒品對人體運動和意識的不良作用。
由於很多藥品,如感冒藥等也會對人的駕駛行為造成影響,所以,有的學者認為,我們不應使用“毒駕”這個詞語,而應使用“藥駕”這個概念更為準確。“藥駕”與“毒駕”一字之差,含義卻差別很大。目前就如何確定使用“毒駕”還是“藥駕”,如何界定該行為的具體邊界,學術界爭論很大。而這個名詞的確定及準確的行為界定是毒駕治理的前提條件。
缺乏通用性的現場識別手段是實際工作中識別毒駕的第一個難關。有效的現場初識毒駕行為是進行毒駕檢測的前提條件,沒有統一的明確的標準。這是由於各種型別的毒品毒理機制不同,吸毒駕駛人員表現出的症狀也會不同,很難像查酒駕那樣一目了然。
另外,毒品種類繁多,新型毒品頻出,也限制了毒品毒理和快速檢測手段的研究和使用。與此同時,每隔幾年還會有一些新型的毒品出現。這麼多的毒品要每一個毒品的毒理機制和檢測手段都研究清楚,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而且這麼多種的毒品,除了毒理機制不同,其檢測手段也不會完全一樣。因此,想如同酒駕檢測一樣使用同一標準和手段檢測多種型別的毒品,難度可想而知。而如果使用針對每一種毒品的檢測手段,那麼這麼多毒品一一檢測下來,沒有數天時間,世界上最先進的實驗室也不可能完成。
第一個方面是明確“毒駕”中毒品的種類。如前所述,筆者認為,擴大毒品範圍讓其變成“藥駕”是不合適的,因為藥物在醫療行為下對人體的不良作用是極其有限的,不可也不合適將其直接與毒品等同。
第二個方面,在確定體內是否有毒品時,是使用定性的方法還是使用定量的方法。筆者認為這需要考慮每一種毒品在體內的代謝情況,自然攝入情況,假陽性假陰性以及儀器裝置問題。由於存在這麼多的可能性,所以筆者認為檢出就認為有攝入毒品的結果顯然不夠科學。目前大多數體內毒物檢測而言,都會參考一定的閾值,然後進行分析後再得出結論。筆者認為,由於這塊專業性極強,建議相關規範或標準規定,檢測人員不能僅僅報出檢出數值,還應有較為詳細的分析,以幫助辦案人員得出正確的結論。
第三個方面,沒有完全戒毒人員駕駛是否納為“毒駕”。由於沒有完全戒毒人員在駕駛時,會有不可控的因素,如突發毒癮,這個時候駕駛的危害與吸毒後駕駛相當,因此,筆者認為應將其等同於毒駕行為一併處罰。
中國毒品種類眾多,每隔幾年都還會有一些新種類的毒品出現。這麼多的毒品每一種都搞清楚它的毒理機制和症狀,以便實踐中識別。不僅費時費力,而且很難與實踐接軌,在實際應用中存在操作性不強等多方面問題。因此,筆者認為應該研究毒品的一些通用性的毒理機制,如共同的症狀、行為模式等。如瑞典會在地上標一條線,讓疑為吸毒人員走這條線,如果不能按照這條線來走,就可以初步判斷為可能具有吸毒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