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是人們日常代步工具,換車也成為人們茶餘飯後的熱門話題,但在過車過程中也會有一些麻煩,那就是車牌問題,由於車輛過戶可以而車牌不能隨車輛一起過戶,因此省下的車牌如何處理呢?有的車主想保留“好的”車牌繼續使用,卻不了解具體規定和條件,下面帶大家詳細探討車牌二次保留最新規定。
機動車號牌保留新規定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二)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車牌保留條件
(一)原車車牌已經使用超過一年;
(二)車輛轉移、登出、遷出可保留原車牌;
(三)購買新車或中古車可以申請保留車牌;
(四)所涉及的機動車違章和事故處理完畢。
近日,公安部推出10項“放管服”改革新措施,包括可以申請互換機動車號牌、放寬使用原機動車號牌時限等,其中互換機動車號牌是如果名下有2輛車,並且號牌種類相同(比如藍牌和黃牌不能互換)的非營運車輛就可以互換車牌,同一機動車一年內可變更一次號牌號碼。
放寬使用原機動車號牌時限方面,以往原車登出、遷出或轉移後,一年內可以保留原號,但新政策後放寬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時限,由原來保留一年改為兩年。
還有兩種特殊情況
第一種:車牌的贈與
這是當地政府贈予給企業或者個人使用,並不能通過個人和個人之間的相互贈予來獲得。由於車牌屬於國家共有財產,它並不屬於任何個人或者集體,車主對車牌只有使用權並沒有擁有權,因此並不能隨車過戶。
第二種:繼承過戶
例如直系親屬的過世,原則上車牌不屬於私有財產不能繼承過戶,但在北京和上海等特殊城市,車牌本身就是非常有價值的東西,在這樣的城市中還是可以繼承,但需要辦理繼承權公證,所有繼承人到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財產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因此需參照地方政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