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汽車已成為人們出行辦事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是人來操作的工具總有出錯的時候,車輛出現交通事故後,大多數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雙方都能正常的處理,只是極少的交通事故會出具本來是對方車輛的責任,但是對方就是不出修車費用,導致自已的車輛無法維修或已維修完成而無錢提車的情況出現,這個情況車損險中代位求償原則就可以發揮其重要作用,下面就代位求償原則中的一些情況以問答的方式來做出表述:
1、投保了保險條款的車損險,代位求償是否是被保險人唯一的索賠方式?
答:不是。在14版保險條款進一步明確了車損險的三種索賠方式,即:一是由受害方直接向責任方索賠;二是受害方直接向責任方保險公司索賠;三是受害人向其車損險承保公司申請按照“代位求償”方式先行賠付,並將向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這三種索賠方式依法遞進,保證受害方及時、方便、全面獲得賠償。
2、車損險是否就不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付了?
答:在車損險保險條款中,取消了“按責賠付”的相關條款表述,目的是解決現行條款中因約定了“按責賠付”的條款,而對“代位求償”索賠方式的執行產生的誤解。在實際事故處理過程中,依據《道交法》76條的相關規定,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的損失,按照事故雙方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擔負相對應的損失賠款。如果雙方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已經依據事故責任獲得了責任對方支付的賠款,在向自已的投保公司索賠時,就應該先將此部分已經獲得的賠款扣除後,再按照條款的相關規定計算賠償。並不是簡單解釋成車損險就不按照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計算賠償了。
“代位求償”適用條件包含哪些?
答:“代位求償”的適用條件包含:
(1)被保險人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以下簡稱“車損險”)且發生車損險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2)事故責任明確,未得到責任對方的賠償,而且按照《保險法》第61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未放棄對責任對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3)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償索賠方式先行賠付車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