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尾前車(後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後車承擔全部責任);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
3)倒車、溜車發生交通事故(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後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撞刮擦;
5)綠燈放行或沒有訊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6)進入喚醒路口的車未讓使出或在環形路口內行駛的車輛;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隔離實線發生事故;
8)逆向行駛(逆向行駛本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
11)衝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
12)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區域即在人行橫道、橋樑、陡坡、隧道掉頭髮生交通事故;
13)碰撞依法可暫停、停放的車輛;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
15)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17)發生交通事故後,若一方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現場證據,導致無法查明事實的,需要負事故全部責任。
18)由於當事人主觀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比如故意在人行道上撞人),或因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交通事故且其他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的,也是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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