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上路時,如果遇到轉彎或者變道應該開啟轉向燈提醒過往的車輛,而這一常識經常被駕駛員遺忘。日前據外媒報道,美國華整頓州最高法院宣佈,車輛主轉彎或者變更車道時必須強制使用轉向燈。
華盛頓新規規定:任何行駛的車輛在“左轉”或者“右轉”時,必須提前打出訊號燈。話句話說,即使車輛位於右轉專用車道上,也必須開啟轉向燈,以提醒過往的車輛。
據悉,這臺法規的源於一樁酒駕。一位美國司機在十字路口等紅綠燈時打開了左轉向燈,但在綠燈後又關閉了左轉向燈,且在轉彎時並未重新開啟轉向燈。警方將其攔截後,發現這位司機酒精含量超出規定限額三倍。而司機卻辯稱無法律規定開車時必須打轉向燈。
在國內,《道路安全交通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機動車在車輛左轉或者右轉時必須可開啟轉向燈。今年10月份,深圳市宣佈《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修正案》將於11月1日正式實施。
按照新《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的新規定:變更車道、轉彎、靠路邊臨時停車前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處300元罰款。
對於變更車道、轉彎、靠路邊臨時停車前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行為認定包括不打燈、打燈時間不足3秒。換句話說,變更車道前必須打轉向燈3秒及以上,否則將被罰300元。
對於變更車道,新《條例》還有新規定。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變更車道時,一次變更到不相鄰車道的,處500元罰款。包括一次性變更2條車道以上,或者“S”形走位等。
據悉,為助力形成良好的駕駛習慣,深圳交警鼓勵市民舉報“變道不打燈”,成功舉報一宗獎勵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