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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禁駕,是大家平常生活中的一種習慣說法,全名應該叫“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它主要說的是:機動車駕駛人因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簡稱為道交法)的有關規定,在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同時,被限制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對於違法機動車駕駛人作出終身禁駕的法律依據,木林認為,主要規定在《道交法》的這兩個條文中:

一是,2011年第二次修正後生效的第91條第5款,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是,自2004年5月1日起生效後一直都沒有修正過的第101條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004年之前,具體的全國機動車和駕駛人的資料,木林沒有,無法準確地說明。不過,當時的駕駛人,還算是令人羨慕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像現在,滿大街都是。

根據網上的資料,截至2019年6月,全國汽車保有量達2.5億輛,私家車達1.98億輛。況且這些機動車中,可能還不包括沒有依法進行登記的機動車,不符合機動車標準的電動三輪車,以及過渡政策實施前被廣泛界定為兩輪摩托車的超標的兩輪電動車,甚至於一些輪式農業機械工具車……

從我們身邊的情況來看,汽車、兩輪燃油摩托車、兩輪電動摩托車已經進入了千家萬戶,已經成為了人們日常出行的代步工具,跟人們的生活已經緊密相關了。

機動車行駛中可能存在的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危險性事件,是被社會所容許的;機動車行駛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甚至於達到交通犯罪的現象,也是非常常見的事情。

截至2019年6月,全國機動車駕駛人數量達4.22億人。自《道交法》施行以來,全國的被終生禁駕的人數,目前的具體資料不清楚。從網上獲得的相關資料來看,僅2018年,全國就有17264人被依法終生禁駕。

這種終生禁駕的行政限制措施,對於機動車駕駛人來講,是非常嚴厲的!

被禁止重新取得的機動車駕駛資格中,就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以上所有相關車型,甚至於農機部門頒發的拖拉機駕駛資格。

它意味著,只要被終生禁駕,行為人終生將再也沒有通過正當途徑重新合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可能!

是人總會犯錯誤,普通人達不到一失足成千古恨,但駕駛人確實害怕一犯錯就被終生禁!而一旦終生被禁駕,所有車型的駕駛資格,都不能再重新取得的情形,這種設定,可能並不合理?

木林有以下不成熟的想法,和朋友們探討,說的不正確的地方,還請批評指正:

一是,不能一次犯錯,終生沒有改錯的機會。《道交法》甚至於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都沒有就能否在特定情況下,解除被終生禁駕限制可能的問題作出規定。這種立法設定,是否會讓人感到有一些缺憾?

這種想法,來源於我們國家對罪犯從依法治國和人道主義方面所進行的特赦制度,死緩、減刑和假釋等制度。既然都能夠給那些犯過罪的人一些改正自新的機會,那麼,是否也可以給這些被終生禁駕了的,但人身依然自由的人,一些重新取得的機會?

用行政處罰類的強制限制措施,來限制一個人的某一項再參與社會生活的終生行為,可能真的不合適!

二是,《道交法》中也沒有對終生禁駕問題進行更加細緻明確的規定,如,該法第91條酒後駕車發生重大交通涉嫌犯罪問題中的吊銷禁駕問題在理解上,容易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中的規定,在使用時出現,飲醉酒到底應該按入罪情節還是按加重情節對待的問題,確實需要有關部門給予明確!

這種想法,來源於對逃逸行為作為入罪情節或加重情節的進一步思考,如果將涉酒按入罪情節就給終身禁駕的話,是否會和逃逸終身禁駕設定不相匹配?上面這個解釋是《道交法》施行之前釋出的,現在是否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釋出新的司法解釋來進行修正?

對哪些行為,應該終生禁駕所有車型?哪些行為,終生禁駕某些特定車型?哪些行為,只在某段時間內限制某些特定車型?在被限制相應車型後的特定時段內,如何再來重新評價行為人是否具備了重新取得的可能性?等等,確實需要進行詳細明確地研究和規定。

三是,在對駕駛人作出終生禁駕時,如果不給予明確的車型禁駕,而是毫不區分的一概限制禁駕,一直這樣規定下去,且不給被終生禁駕的人一種重新取得一些相關機動車型駕駛資格機會的話,可能真的不合理!

對於還想重新取得駕駛資格的人來講,一方面,可能是個人工作、生活甚至於謀生的需要,特別是未來超標的電動兩輪車、三輪電動車如果按摩托車管理的話,他們就得學駕駛證。如果一概地不能考取,可能對社會管理的危害更大。

另一方面,還有其對法律的敬畏,畢竟他(她)們還是想將自己的駕駛行為納入合法的範疇之下,還是具有相應的駕駛技能的,不能因為曾經的不注意、不小心,而受到終生的懲罰。

四是,是否可以在未來的《道交法》修改中,對終身禁駕措施的適用範圍,再進行更加嚴格的縮小限制;或者是將終身禁駕懲罰措施的作出主體,移交給人民法院?

這種想法,來源於對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體制改革和對犯罪懲罰的再思考,刑罰是最嚴厲的處罰,如果對同一行為能夠用刑罰手段全面評價處罰的,原則上就不應該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施加以行政處罰。

在審判過程中,由法官對駕駛人能否繼續進行駕駛車輛的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後,依法作出判定。

如果法官認為需要限制罪犯在特定時間內重新取得或終生禁駕的,在判決中明確作出終生禁駕的要求,交給交管部門具體執行。

五是,是否可以試著通過引入一種公平公正的駕駛資格重新取得評價機制,來讓一些被終生禁駕的人員,能夠重新依法取得駕駛證?

這種想法,來源於對交通事故處理中第三方司法鑑定機構參與檢驗鑑定類程式的思考。這裡面需要考慮的問題太多,不是一言兩語就能講得清楚的。況且,木林也只有這一種淺顯的想法,實踐中到底該如何來操作,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思路,留給朋友們來思考。

木林個人粗淺地以為:法律的能夠被廣泛適用和被尊重,在於其具有合理性,在於其兼顧了天理國法人情,在於其不強人所難,在於其兼顧了懲罰與教育功能,在於其代表了最廣泛的民意民情,更在於其能夠適應時代的前進步伐,適應新時代的管理需求。

合情合理合乎國情的法律規定,應當保留;不合情理不符合實際的法律規定,需要修正。

這是否也能算我們這些普法小文作者,對實現國家法治夢想所能做的一點微薄貢獻?

關於終身禁駕問題,應該還有許多值得反思探討的地方,因木林個人能力的有限,再加上網友的迫切請求,文章寫的比較倉促,觀點不一定正確,還請各位老師批評指正。

最新評論
  • 1 #

    其實終身禁駕不是最好選擇!

  • 2 #

    應該給真心悔改的人一次機會

  • 3 #

    終身禁駕的都是醉酒出事、肇事逃逸的,是主動行為,給他十次機會也不會珍惜。除非醉駕、逃逸事故最高死刑,我就支援解除終身禁駕。

  • 4 #

    犯罪的人國家還給改過自新的機會呢,就這都不行了,

  • 5 #

    也賠了錢,也坐了牢,也徹底悔悟了,沒了駕駛證,出行都成問題,生活本身不易,家庭的重擔如何維持,

  • 6 #

    終身禁駕太絕對,應該細化一下,視情節輕重而定

  • 7 #

    只是禁止辦駕照,但是禁止不了這些人開車的習慣,這樣只會讓更多人鋌而走險無證駕駛,如果一旦無證駕駛再次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賠償,駕駛人也無能力賠償,受害者更慘。

  • 8 #

    沒什麼不合理,想想自己禁駕之前的行為!如果有受害者的話想想受害者!

  • 9 #

    錢也陪了,刑事也負了。真的希望國家能給一次改過的機會。哎……現在孩子和老人生病去醫院都不方便

  • 10 #

    1.能否按照參與制定交通法張教授的理念給予我們終身禁駕的人員一次機會,對於未成年或案後自首的給予一定考察期,考察期結束後交警部門如覺得合格,可重新考取駕駛證。2.關於考察期,可制定系列考察內容,例如交通知識,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日常交通志願服務等。3.如考察合格,重新獲取駕駛證後,可隔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交通法學習,或組織一次交通法考試。

  • 11 #

    能不能把終身禁駕和吊銷駕照5年細化一下,現在快節奏時代,不能駕車等於斷了生路。建議立法機構重視一下。

  • 12 #

    很多駕駛員以為禁駕限制了他們,那麼死於車輪下的人算啥

  • 13 #

    終生禁駕有點不合適應該解除,牢也坐了,賠償也賠了,以後出行工作生活都離不開車,在說終生禁駕只不過沒有證了不代表不會開車了,為了生活這部分人偷偷摸摸的開車上路更容易出事犯罪,

  • 14 #

    能犯那麼大錯誤的人就應該終身禁架,你居然還為這樣的人說情,你想過受害者的感受嗎,終身禁駕都是輕的,這樣的人就不配再開車!

  • 15 #

    呼籲解除終身禁駕,終身禁駕太不合理。

  • 16 #

    這樣下去以後都是無照駕駛,大家都無照駕駛就無所畏懼了。

  • 17 #

    呼籲行政執法部門,禁駕不能一刀切

  • 18 #

    一時犯錯導致終身禁架屬實嚴厲,現在人們都離不開車,車已經成為人們離不開的交通工具了,或許終身禁駕最終會導致許多人冒險無證駕駛吧。

  • 19 #

    吊銷5年都難受,合法年齡開車有幾個5年?別說是終生禁駕了。但願給一些國民重新定義生活質素與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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