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社會上闖紅燈的現象越來越嚴重,被譽為"中國式過馬路"。很多行人在過馬路的時候都沒有看訊號燈的習慣,經常是看到沒車就認為可以過馬路了,殊不知危險經常就發生在不經意間。尤其是最後幾秒闖紅燈最危險,行人覺得闖紅燈能過去,而機動車駕駛員覺得加速就能過去,這樣最容易導致事故發生。也有一些人認為反正車撞到自己會賠錢,開車的人不敢撞行人,所以在紅燈時也大搖大擺地過馬路。
目前,對於行人闖紅燈在人行道斑馬線上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機動車不存在超速、沒有避讓行人等情況,一般是行人負主要責任,駕駛員負次要責任,駕駛員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非常小,甚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的情況也不多見。
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主旨偏向保護弱者,也就是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因此交警經常會找出一些理由,比如沒有恰當處置事故、沒有盡到安全駕駛義務等,提高機動車方承擔的責任比例。當然,如果機動車存在違法駕駛行為,沒有避讓行人,駕駛員要承擔主要責任,一般在70% ~ 80%之間,如有酒駕、毒駕情況的,當然由駕駛員負全責。在賠償的時候,根據機動車的投保情況,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1)沒有投保交強險的,駕駛員需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 投保了交強險,先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再由駕駛員自己賠償;
(3)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公司會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範圍內賠付,如果駕駛員是次要責任,一般駕駛員不用再自掏腰包。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行人因自己闖紅燈而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可能會構成交通事故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媒體曾報道過這樣一個案例, 有人就近闖紅燈,從非行人通道橫過到馬路對面。恰逢摩托車駕駛員經過,結果躲閃不及,撞上旁邊房屋,不僅導致摩托車受損,且駕駛員也因受傷搶救無效而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行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最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該行人有期徒刑,並附帶民事賠償。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無論是從事交通運輸人員還是非交通運輸人員,即便是行人,只要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損失的,都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對於行人來說,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不能抱有任何僥倖心理,生命可貴、健康重要,切勿以血肉之身軀對抗汽車的鋼鐵之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 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