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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前,國內工商稅制只有8種:工商稅、工商所得稅、鹽稅、屠宰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牲畜交易稅。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認為:80年代以後,中國政府系統在處理鉅額歷史欠賬,並啟動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現代化巨集大工程時所需要的資金無法通過預算內籌資的驟然擴張來滿足,不得不走多渠道籌資之路。分權式改革激活了部門、地方區域性利益和事權財權化意識,通過可供支配的非規範性財力來謀求自身的福利最大化。

1997年,國內各種行政性收費高達6800多項(不包括地方政府收費專案),各地各部門收費總額達到4200億元,相當於同期財政收入的45%。

在汽車稅費方面,名目越來越多,負擔越來越重。而每一項汽車稅費,都是為了抑制汽車消費。

牌照稅

1951年9月,財政部公佈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其徵稅範圍在車輛方面分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又分為乘人汽車、載重汽車、機動單車; 非機動車分為畜力車、人力車和單車。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1951 年 9 月 13 日原政務院釋出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 1986 年 9 月 15 日國務院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原車船使用牌照稅與車船使用稅一同廢止,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開徵車船稅。

汽車購置附加費

1985年4月,國務院釋出《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辦法》,對所有購置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家機關和軍隊,一律徵收車輛購置附加費,其中中國產車按車價10%徵收,進口車為15%,在銷售環節徵收。

國家在1994年統車購置附加費率為10%,並改變徵收環節,由車輛落籍地徵收,但是同時開徵特別消費稅,從3%-5%。

國家在1994年統車購置附加費率為10%,並改變徵收環節,由車輛落籍地徵收。

特別消費稅

1988年,中國生產、流通領域出現了彩色電視機、小轎車等商品供求矛盾突出,經營渠道混亂,倒買倒賣牟取暴利的現象,嚴重地損害了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擾亂了經濟秩序。國務院為了整頓和治理這種混亂現象,調節消費,調節生產,減少進口用匯,決定從1989年2月1日起對彩色電視機實行專營,對小轎車加強銷售管理,同時開徵特別消費稅。

1990年底的單位稅額為:

(1)彩色電視機:14英寸和14英寸以下,每臺100元;16英寸、18英寸、22英寸每臺300元;20英寸每臺400元;21英寸(平面直角)每臺550元。

(2)小轎車:進口整車,從蘇聯、東歐地區進口的伏爾加牌每輛0.8萬元;拉達牌(各種規格)每輛0.5萬元;波羅乃茨、飛雅特125P(含箱式)、達西亞牌每輛0.2萬元;飛雅特126P牌暫免徵特別消費稅。從蘇聯、東歐地區以外進口的,每輛4萬元。進口散件組裝車:夏利牌每輛0.2萬元;桑塔納牌、標緻(505)牌、奧迪(100,四缸)牌,每輛1.5萬元;北京切諾基牌每輛1萬元;中國產小轎車每輛1萬元。

奧迪100

(3)吉普車:進口整車,從蘇聯、東歐地區進口的拉達2121牌、阿羅2424牌每輛0.5萬元;其他車每輛3.5萬元;進口散件組裝車每輛1.5萬元;中國產吉普車每輛0.5萬元。

(4)麵包車(包括工具車):進口整車每輛3萬元;進口散件組裝車每輛1萬元。中國產車每輛0.5萬元。

橫向配套費

1989年3月16日,國家計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小轎車銷售管理的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89〕3號)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了《關於加強小轎車銷售管理的實施辦法》(這個題目有點長,一口氣念不下來,但是當時很多檔案都是這樣):

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物資部、中汽聯核定的小轎車(含吉普車及硬頂吉普車,下同)經營單位為五十六個。除已核准的五十六個小轎車經營單位外,其他單位自2月1日起一律不準銷售小轎車。已核准的經營單位不準開展小轎車銷售聯營業務,也不準另設銷售小轎車的分支機構。

二、加強小轎車的價格管理

由國家物價局會同物資部、機電部、中汽聯有關部門逐一制訂小轎車每種車型的出廠價格和全國統一的銷售價格(含進口小轎車的銷售價格)。在全國統一銷售價格以外,根據市場普遍接受的價格水平,另外加收車輛購置附加費、橫向配套費、特別消費稅。

各核准經營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物價局制訂的《小轎車價格管理辦法》執行。各地各部門不得額外收取各種加價、加費。橫向配套費由企業代收,其中50%留給企業或地方作為企業或地方的橫向配套發展基金;另50%統一上交國家作為國家轎車零部件橫向配套基金,由國家計委會同中汽聯、中國工商銀行統籌安排。相應的投資規模在年度計劃中由國家計委安排。

三、徵收小轎車特別消費稅

對進口整車、進口散件組裝車和中國產車一律徵收小轎車特別消費稅。特別消費稅的金額按不同車種、不同檔次由企業代收。具體徵收辦法按國家稅務局的規定執行。核准的經營單位(生產企業除外)可在價格外加收所經營小轎車特別消費稅額的3%,作為佔用流動資金的補償。

特別消費稅的徵收金額,視小轎車銷售市場情況,由國家計委牽頭每年核定、調整一至二次。

特別消費稅徵收標準:

轎車:進口整車每輛4萬元(東歐、蘇聯進口2萬元),進口散件組裝每輛1.5萬到2萬元,中國產車每輛1萬元。

吉普車:進口整車每輛為3.5萬元,進口散件組裝車和北京切諾基為每輛1萬元至1.5萬元,中國產車每輛0.5萬元。

特別消費稅由銷售點代徵,作為佔用流動資金的補償,代徵中可在價格外加收所經營轎車特別消費稅額的3%。

這個檔案的附件《小轎車價格管理辦法》規定:

(1)中國產小轎車桑塔納、夏利、標緻、切諾基、奧迪、上海牌轎車和北京212吉普車七個車種,不分計劃內外,均實行統一銷售價格。各車種的出廠價格和全國統一銷售價格由國家物價局會同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制定。

(2)出廠價格以生產成本為基礎,加合理利潤和稅金核定。進口散件組裝車的生產成本利潤,一般不高於百分之十。

統一銷售價格以出廠價格為基礎,加銷售環節經營費用和稅金核定。按照規定,銷售標緻、切諾基、桑塔納、夏利和奧迪小轎車可繼續收取人民幣加美元現匯或美元額度。但收取外幣數額要隨著中國產化程序而逐年減少。對沒有美元現匯或額度的單位(個人),也可按生產企業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成交的調劑外匯價,折收人民幣。

小轎車的出廠價、銷售價因外匯匯率變化需要調整時,一般在每年的12月和6月分兩次進行。特殊情況作個別調整。

(3)在全國統一銷售價格以外,根據市場普遍能接受的價格水平,加收車輛購置附加費、橫向配套費和特別消費稅。特別消費稅由企業代收,按規定金額上交中央財政。

(4)經營單位的經營費用包括管理費、利息和倉儲費用等,按出廠價格的5%計收,經營單位不論經過多少環節,均不得突破統一銷售價格;經營單位之間調撥小轎車,只能在規定費用標準中相互倒扣。在經營中發生的合理進貨運雜費,按實際發生金額由使用者負擔;對迂迴運輸發生的運雜費,使用者可以拒付不應支付的部分。

(5)為了加快小轎車中國產化程序,按規定標緻、夏利、切諾基、奧迪、桑塔納、上海牌轎車和北京212吉普車(計劃內)由企業代收橫向配套費,橫向配套費的管理與使用按實施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6)車輛購置附加費按出廠價格10%計徵,按國家規定由生產企業代收。

(7)經批准的小轎車出廠價格、統一銷售價格和各項規定,各地區、各部門都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額外再收取各種加價、加費。違者均屬違法行為,由物價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從嚴查處。

該檔案附件中的指導價格:

1994年的稅制改革

國務院辦公廳1994年1月29日發出關於調整汽車價外稅費的通知:

1.取消小轎車特別消費稅,改按《消費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小汽車(小轎車、越野、小客車)徵收消費稅。

2.取消小轎車橫向配套費。

3.改變現行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環節,並統一徵收標準,從原來的由廠家和海關代收,改為在落籍地交通徵管部門直接向義務繳費人徵收,同時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費率由原來的中國產車10%和進口車15%統一為10%。

4.取消小轎車橫向配套費從1994年2月1日起執行,其他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1994年,國內實施較大幅度的稅制改革,原來徵收產品稅的產品全部改徵增值稅,考慮到一些產品稅負會大幅度下降,為了保證財政收入,選擇一些消費品再加徵一道消費稅。冠冕堂皇的說法是:消費稅主要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消費稅的徵收範圍包括了五種型別的產品:

第一類:一些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類: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化妝品等;

第三類: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小轎車、摩托車等;

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類: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護膚護髮品等。

小汽車稅目徵收範圍包括:

小轎車的徵收範圍包括微型轎車(氣缸容量,即排氣量,下同<1000毫升);普通轎車(1000毫升≤氣缸容量<2200毫升);高階轎車(氣缸容量≥2200毫升)及賽車。

(二)越野車:是指四輪驅動、具有高通過性的車輛。

越野車的徵收範圍包括輕型越野車(氣缸容量<2400毫升);高階越野車(氣缸容量≥2400毫升)及賽車。

小客車的徵收範圍包括微型客車(氣缸容量<2000毫升)、中型客車(氣缸容量≥2000毫升)。

用上述應稅車輛的底盤組裝、改裝、改制的各種貨車、特種用車(如急救車、搶修車)等不屬於本稅目徵收範圍。

1.乘坐用車

2.中輕型商用客車

3.超豪華小汽車(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

1994年出版的《新編納稅指南》指出:“在稅收負擔上,根據‘工輕於商,生產資料輕於消費資料,日用品輕於奢侈品’的政策原則,對不同行業、不同產品規定不同的稅率。”“國家利用稅收對消費進行調節,從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對那些供過於求的產品,實行低稅率、低價格,以鼓勵消費;對那些供不應求的產品或國家限制消費的產品,規定高稅率或高價格,限制市場消費。”

消費稅是一種間接稅,隱蔽性很強,實際上更大的作用是調節生產行為而不是調節消費行為。日本泉美之鬆《租稅的基本知識》:“通常消費稅大都採取間接消費稅的形態。這些租稅,雖以製造業者或銷售業者為納稅義務人,但在稅法上其負擔是預定轉嫁、歸宿給消費者。因此,為了得到稅法上所預期的效果,納稅義務人之製造業者或銷售業者必須把消費稅作為成本之一部而包括在價格中銷售。”美國布坎南《公共財政學》:“特別消費稅的第二種非收入目的是控制性的而不是禁止奢侈浪費。一些目的在於減少對特別貨物消費的稅收並不包含對該消費活動的任何道德和倫理上的譴責。”“消費稅為立法者提供了一個可取的和吸引人的替代手段,這些立法者可能願意把在直接徵收下人們絕不會接受的稅收負擔間接地加在人們身上。”

名目繁多的汽車稅費

據90年代《關於汽車消費環境的研究報告》,1998年交通和車輛收費為1626億元,其中越權設立的收費專案佔46%,一般汽車稅費佔汽車價格的30%左右,有的地方達到40%至60%。

當時向汽車使用者收取費用的包括稅務、財政、交通、公安、環保、衛生、工商、保險、教育各級部門乃至村委會,都以各種名義從汽車身上收取費用。有人形容汽車是“唐僧肉”,人人都想吃。

地方另行規定的汽車稅費

1、消費附加費。江西省規定,中國產車、獨聯體和東歐生產的汽車,單價在15萬元以下的,收取10%,單價在15萬元以上的徵收15%,其它進口車一律徵收20%,大客車徵收5%。

2、城市建設集資。南京對每輛車徵收1000元的城市建設集資費。

3、高速公路集資。蘇州對每輛車徵收1.5萬元的高速公路集資費。

4、購置小轎車調基金。浙江省按車價分檔徵收,進口車價12-20萬元的收4萬元,20-30萬元的收6萬元,30-40萬元的收7萬元,40萬元以上的收8萬元,中國產車價15-25萬元的徵收2萬元,25萬元以上的徵收4萬元,中國產和進口普轎車徵收1萬元,省內生產的轎車只徵收5000元。

5、社控費。天津對本地生產的轎車徵收5%,其它中國產轎車徵收10%,排量2升以下的進口轎車徵收20%,2升以上的徵收30%。河北省對中國產轎車徵收10%的控辦費,俄、東歐產汽車徵收15%,其它進口轎車徵收20%。湖北征收社控定編費,中國產車為10%,進口車為20%。成都為10-20%。

6、城市增容費。黑龍江省對價格7萬元以下的徵收1萬元,7萬元以的交2萬元。

7、城市教育基金。湖北征收2%。

8、汽車掛靠管理費,武漢徵收,每年200元。

9、車輛噴字費。武漢徵收,每車50元。

10、公路運輸管理費。武漢徵收,每噸每月17元。

11、貨物附加費。武漢徵收,每噸每月24元。

12、駕駛員學習費和活動費。武漢徵收,每年120元和80元。

13、稅務登記費。武漢徵收,每月50元。

這些收費都打著冠冕堂皇的“幌子”。比如,1991年,吉林省出臺《徵收購買專控商品附加費辦法》,第一條指出:“為了嚴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引導社會集團合理消費,籌集資金,補充中小學教育經費不足,制定本辦法。”

規定的徵收額度是:

價格25萬元以上的進口高檔小汽車、大轎車,3萬元;

價格不滿15萬元的中國產低檔小汽車、大轎車,5000元;

進口摩托車3000元;

中國產摩托車1000元。

1995年,上述辦法改為《徵收社會集團購買小汽車教育附加費管理辦法》,對徵收額度有了更為細緻的規定。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車船稅稅目稅額

燃料油消費稅

2014年11月2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釋出調整中國成品油消費稅標準,上調成品油消費稅,取消汽車輪胎等四個專案的消費稅。將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在現行單位稅額基礎上提高0.12元/升;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在現行單位稅額基礎上提高0.14元/升,而航空煤油繼續暫緩徵收。

2014年12月12日 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中國柴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自2015年1月13日起,再次上調汽柴油消費稅。汽油、石腦油等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將柴油、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

一個較全的表:

(注)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汽車整車及零部件進口關稅。將汽車整車稅率為25%的135個稅號和稅率為20%的4個稅號的稅率降至15%。

汽車稅費如何改?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五計劃綱要》第十九章《增加居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第二節《拓寬消費領域》中提出:“在提高居民吃穿用等基本消費水平的基礎上,重點改善居民居住和出行條件。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大以經濟適用住房為重點的住房建設力度,建立廉租房供應保障體系。積極發展城鄉公共交通,鼓勵轎車進入家庭。降低資訊服務價格,刺激居民資訊消費。提高計算機普及率,2005年達到4%以上。”

為了落實這一要求,汽車工業“十五”規劃提出的措施是:“儘快出臺全國統一的汽車消費政策,調整汽車消費稅稅率結構,降低稅負總水平;制定全國統一的汽車收費專案和收費水平,徹底消除各種不合理的汽車收費和地方保護;簡化手續,規範管理,方便汽車的購買、註冊和使用。儘快實施燃油稅。”

1998 年,為了治理公路“三亂”(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理順稅費關係,合理籌集道路維護和建設資金,國務院決定對道路車輛收費管理體制進行改革。按照國務院的改革方案,擬從1999年1 月1 日起開徵燃油稅,取代公路養路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和公路運輸管理費等收費專案;開徵車輛購置稅,取代車輛購置附加費。為了進行這項改革,需要對公路法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第一,將公路法關於籌集公路建設資金的規定中徵收公路建設費用的內容刪去,將之修改為:“籌集公路建設資金,除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外,可以依法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第二,將公路法關於公路養路費用的規定修改為:“國家採用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三,將公路法關於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公路建設、養護費用的處罰規定刪去。

1999 年4 月29 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關於修改公路法的決定草案時,因沒有獲得過半數贊成票而未被通過。這在人大立法史上是不多見的。

在分組審議時,很多人對草案提出了不同意見,有人擔心實行“費改稅”後,不同行業、不同領域所支出的負擔會出現不平衡,如:對農民拖拉機機耕用油的問題,涉及農民負擔,應考慮妥善的解決辦法。

其次,由於徵收燃油稅還涉及漁民的漁船等使用柴油的單位增加負擔的問題,有人提出,可否從汽油開始改,柴油先不動。

第三,有的同志提出,統一徵收燃油稅不收養路費,可能會對中國基礎建設造成很大影響。

雖然財政部部長項懷誠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作關於公路法修正案草案中涉及道路車輛收費改革有關問題的說明,草案仍然沒有獲得通過。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第三十六條公路養路費用採取徵收燃油附加費的辦法。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燃油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燃油附加費。徵收燃油附加費的,不得再徵收公路養路費。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從《公路法》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出地方與部門的利益博弈。比如第六十四條規定:“收費公路設定車輛通行費的收費站,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同時又規定:“兩個收費站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新的《公路法》通過之後,國務院啟動汽車稅費改革。

2000年,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的《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方案》,其中談到:“為了加快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步伐,決定先行出臺車輛購置稅。”

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專案,包括地方和部門違反國家有個審批管理許可權,越權設立的專案;雖按規定審批,但現在已屬不合理專案。

(二)將具有稅收特徵的收費實行“費改稅”,具體是:開徵車輛購置稅,取代車輛購置附加費;開展燃油稅,取代公路養路費、公路貨運附加費、公路運輸管理費、航道養護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路客貨運附加費等。

(三)將不體現政府行為的收費改為經營性收費。

(四)保留貸款或集資修建的公路、橋樑、隧道、渡口等的收費,船舶過閘費、機動車牌證工本費、駕駛證工本費、船舶證明簽證費、船員證書工本費、安全檢驗費等。

燃油稅由中央和地方共享(中央40%,地方60%)。

日前,國務院印發《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後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

《方案》提出三個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保持增值稅“五五分享”比例穩定。二是調整完善增值稅留抵退稅分擔機制。建立增值稅留抵退稅長效機制,並保持中央與地方“五五”分擔比例不變。為緩解部分地區留抵退稅壓力,增值稅留抵退稅地方分擔的部分(50%),由企業所在地全部負擔(50%)調整為先負擔15%,其餘35%暫由企業所在地一併墊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稅分享額佔比均衡分擔,墊付多於應分擔的部分由中央財政按月向企業所在地省級財政調庫。三是將部分在生產(進口)環節徵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後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徵收,拓展地方收入來源,引導地方改善消費環境。具體調整品目經充分論證,逐項報批後穩步實施。先對高檔手錶、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等條件成熟的品目實施改革,再結合消費稅立法對其他具備條件的品目實施改革試點。改革調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數,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則上將歸屬地方,確保中央與地方既有財力格局穩定。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等部門研究制定。

當然,許多人已經開始假設和想象更多的東西。比如汽車消費稅後移至零售環節徵收,地方政府就可能取消限購。恐怕沒有那麼簡單。

汽車消費稅本來就不應該徵收,因為購買環節已經有購置稅了,而國務院改革汽車稅收的設想就是隻設兩個稅項:購置稅和燃油稅。

因此,不要拿取消限購來掩飾消費稅的可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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