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道路旁都有設定“禁止停車”和“禁止長時間停車”的標誌。那麼,“禁止長時間停車”中的“長時間”,具體是多久呢?有人說一兩分鐘,有人說三五分鐘,還有人說只要停車不熄火,人不離車……具體哪種說法準確呢?
人不離車不熄火算臨時停車?
通常的理解,禁止長時間停車,是允許臨時停車的。乘客上下車、拿取行李物品,同時,駕駛員沒有離開車輛,車輛未熄火,就算是臨時停車。
“長時間”到底是多久?
如果從字面上理解,“長時間停車”,重點在於“長”字,而這個字設定範圍是非常寬泛的,主觀判斷性非常強。所以,簡單判斷除了“臨時停車”之外的停車情況都算是長時停車。實際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安全法實施條例》中並沒有明確指出,“長時間”“臨時”具體是多久。不過交警給出過比較有參考性的說法,“臨時停車駕駛人一般不得離開車輛,即停即走,不存在說可以停多長時間的說法”。同時,禁止車輛臨時或長時停放是不允許停車的,哪怕是停車上人或下人均會收到處罰!
避免違停罰單記住這些!
總而言之,如果是在禁止車輛長時停放的路段,駕駛人一般不得離開車輛,允許即停即走;如果駕駛員需要離開車輛的,須找正規的停車位或停車場停好車之後再離開。
沒有禁停標誌就可以停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臨時停車可以隨便停?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