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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交規,大家都熟記於心,從小就被告知走路要靠右,紅燈停綠燈行,但是交規中仍然有一些讓大部分人都忽略的部分,很多司機甚至已經違反了交規還渾然不知,今天就帶大家來複習一下這些容易被忽略的交規吧~

這種情況大家都比較常見,送人或者等人的時候,很多司機習慣把車停在路邊等待,但這時候要有騎單車的人或行人沒留神撞到車上,是要由車主承擔責任的。

《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避免這種情況最好的辦法就是在等人或者臨時停靠的時候,找到停車位或者採取即下即走的方法,停在路邊時間越長你的危險就越大。

公安部第123號令第六十四、六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貼上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誌。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值得注意的是,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登出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轉向燈是告知自己行車意圖的重要方式,特別是在高速狀態下,從高速公路減速駛出時,轉向燈指示作用顯得極為重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當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降低車速後駛離。

同時,為了高速行駛狀態時的安全起見,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於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於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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