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刪除了第五條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降低企業准入門檻。同時,強化對企業生產一致性和售後服務保障能力的要求。
通知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辦法》(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50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准入規定》關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特別公示的要求應與其保持一致。
對此,業內專家表示,將“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這一條對不少新能源車企來說尤為重要,按照此前的規定(工信部39號令)要求,對於停產12個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車企業,工信部將予以特別公示,相關企業再次生產需要重新經過工信部核查。不能保持准入條件或破產的企業,將被撤銷資質,一旦生產資質被撤銷,企業將無法申報產品。重新調整後,為不少新能源車企提供了緩衝期。
公開資料顯示,3月30日,工信部副部長辛國斌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釋出會上表示,為解決汽車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工信部將積極配合相關部委,研究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的政策建議,督促各地區加快出臺促進汽車消費的政策措施。另外,工信部還會對新能源汽車以及相關政策,會協調相關部門做出調整,進一步推動汽車產業發展。另外,近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釋出了新能源汽車消費相關政策。為促進汽車消費,將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免徵購置稅政策延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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