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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酒駕的認定標準:

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 19522-2004),飲酒後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後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第二、車險種類

車險種類按性質可以分為強制保險與商業險。強制保險(交強險)是國家規定強制購買的保險,商業險是非強制購買的保險,車主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購買。

1、對於商業車險來說,只要交警認定保險車輛是因駕駛員“酒後駕車”而出現的事故,保險公司均可以不予理賠,其法律規定如下:

《保險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保險法》第七條規定,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因汙染(含放射性汙染)造成的損失;

在出現上述情形時,保險公司已盡到告知義務時則商業險無須賠付。

2、交強險是法定的機動車保險,它是國家為了保障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得利益,以維護國家穩定,社會和諧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根據2008年2月1日後執行的交強險責任限額中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那麼,酒後駕車導致交通事故致人傷亡的,保險公司是否賠償呢?答案是肯定的,其法律依據如下:

(1).《交強險條例》第21條第二款規定“……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此條款僅規定了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免責,並未將酒駕排除在外。

(2).《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追償。同時還規定,醉酒駕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第22條只是明確了保險公司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人身傷亡事故,只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而非免責權,所以對於酒駕導致交通事故致人傷亡的,保險公司並非當然免責。

三、條款適用原則

1.《交強險條款》第9條規定,駕駛人醉酒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在賠償限額內墊付醫療費用;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第9條與《交強險條例》第22條相同,僅規定了墊付與追償的內容,並未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免責。《交強險條款》第10條明確規定了責任免除的四種情況,醉酒駕駛不屬於免責範圍。

2.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屬於法律,其效力高於《交強險條例》,也高於《交強險條款》,因此在適用的時候應優先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3、按照《合同法》立法精神,交強險免責條款只能對簽訂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方即受害人。

四、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司法解釋從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強險的功能出發,明確規定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後駕駛的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該規定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權益、發揮了交強險的保障功能,同時賠償後的追償權也使侵權人最終承擔了賠償責任,制裁了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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