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新能源汽車的潛在消費者不敢購車,原因已經不是續航里程或其他問題;而是購車之後沒有地方充電,使用公共充電樁的便利性較差,使用物業統一安裝的充電樁成本過高。
只有按照國標建樁才能感受到最高的用車便利性與成本優勢,可是很多物業公司都會阻礙使用者建樁;而物業扮演的角色又是相當的不好評價,作為服務方的角色似乎自認為是使用者的“主人”。那麼物業方究竟有沒有權利阻止使用者按照國標建樁呢?——答案是否定的。
參考規定
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四大部門曾經印發過《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紅標頭檔案),其中第六條規定有這樣的說明。
發揮物業服務企業積極作用,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的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託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並協助現場勘查與施工。
這份「指導意見」至今仍然有效,所以物業不僅不能阻礙使用者建樁,同時要提供協助安裝;否則則是違反這些規定了,而且新能源汽車近年來一直都有相關部門提出加速普及的意見建議,能能源安全、碳排放、汽車“新四化”的多個維度分析的話,阻礙新能源汽車建樁就是阻礙新能源汽車的普及,這是個比較嚴重的問題。
參考國家發改能源「2016」1611號檔案附件的6-5款規定:
現有配電設施確實無法滿足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報裝申請的,產權單位應當抓緊實施改造。
建設充電樁確實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分析,如果居住的社群電力負荷不符合加裝條件的話,那麼建樁確實會存在安全隱患;不過規定似乎說明了產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基礎設施進行升級改造。
其實絕大多數新能源汽車使用者都是能接受自行承擔改裝擴容成本的,因為總不會很高;而且實際上除了極少數老舊住宅區以外,大部分割槽域經過多輪的電力升級都已經不存在“電力負荷”的問題了。
至此再沒有什麼理由阻礙使用者自行建樁,至於那些只收管理費而不收停車位費用的住宅區,這是不是說明了物業沒有停車位的產權?這些車位是不是業主共有呢?答案應當是肯定的。在共用的停車位上私自建樁是不太合理的——但是充電樁不是碩大的一個電線杆,而是掛在牆壁上的一個小盒子,在不充電的時候不會影響任何能進入地庫的車輛停放。
所以需要面對的問題只是能固定充電樁而不能固定車位,這個問題就只有認可或者業主自行協商了。不過至此還是沒有阻礙建樁的理由,畢竟充電樁的施工是有電力公司經過嚴格的現場查勘與稽核評估之後,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才會選擇施工。
物業是什麼東西
這不是個侮辱性質的副標題,只是個簡單的疑問句。
物業公司是從香港傳到內地的哦,其概念指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以及配套裝置、設施和場地的建設的“各類業務”。那麼物業公司就是提供為使用者進行這類業務管理與服務的公司,說白了就是業主聘請的第三方服務公司;提供的是保潔、安保、車位等類目的服務,當然也會是有償服務。
那麼物業公司也就是個“服務公司”,它的服務水平高並得到業主的認可,之後才能得到業主的尊重;反之服務水平差甚至“喧賓奪主”,那麼業主就有權利不認同它的服務,可以透過組建業委會來開除掉目前的物業服務公司。
之所以要成立業委會是因為物業進入的初期就是存在漏洞的!因為業主在拿到新房之前壓根不知道是什麼水平的公司來提供服務,也就是說業務的初期進駐可能是業主完全不瞭解的公司。
那麼在發現目前物業公司存在問題後,即使要開除物業公司也得透過絕大多數業主的認同才可以;業委會的功能就是統計意見,最終形成一致意見後再開除物業並重新招標。不過不論怎麼操作流程,物業公司面對業主的角色是不變的——它的角色理論上應當謙卑一些而不是普遍的“江湖”,哪個服務員敢於對自己的老闆頤指氣使呢?
這就是物業,這就是物業沒有權利阻礙業主建樁的原因!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的話,首先要透過12345熱線來反饋資訊,如果能得到合理的解決方案則最好不過;反之則要繼續向住建委反映這個問題,再沒有得到合理解決方案的話,那就只有走訴訟流程了。
準備第一節描述規則的文案(紙質)委託律所向物業公司發律師函這種幾乎明確答案的案件的結果基本沒有懸念,也就是基本都會勝訴!至此相信新能源汽車的潛在消費者也不用擔心了,不過基於沒有明確案例可以參考可能還會有些心虛,近期我們會挑出一例這樣的案例,把解決流程和結果彙總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