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不能酒後駕車行為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飲酒駕車、醉酒駕車的認定標準:
A.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的,不構成飲酒駕車行為(不違法);
B.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的,認定為飲酒駕車行為;
C.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認定為醉酒駕車行為。
一般情況下,駕駛人飲用350毫升(約一易拉罐)啤酒後,就可達到酒後駕駛的處罰條件;飲酒量上升至1400毫升啤酒(約4易拉罐或兩瓶半)、一兩半36度以上白酒時,即可達到醉酒駕駛。
這個指標因人而異,一般來說,年輕、身體強壯的人對酒精吸收能力強,吸收得較快,血液中酒精指數會高一些,呼吸測試酒精指數可能相對偏低。”
最新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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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意外的話,幾年後,社會上都是帶有前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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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司機們,開車不要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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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話,酒駕標準太低了,經常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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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被交通警察無限放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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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哪裡有測酒精的儀器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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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這就是以後的歷史!
當查酒駕沉溺扣分罰款刑拘而不是以教育為主成為交通警察例行公事,喝酒開個車沒事故一年幾百萬犯罪,法令條文不當之處的是非對錯時間自有公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