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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

段某某外出乘坐出租車,在行駛中,出租車與一貨車相撞,致使段某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由貨車負全部責任。段某某起訴貨車方,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後認定段某某的損失為10.5萬元,法院判決貨車方賠償。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貨車方只支付了2萬元,再無力支付其餘賠償款。

段某某諮詢,在此情況下,能否再以運輸合同關係起訴出租車方,要求出租車方承擔賠償責任?

【解答】

段某某遇到的這起交通事故,確實涉及到兩個法律關係,即人身損害賠償關係和運輸合同關係。這兩個法律關係有一下三個不同:

(1)、涉及的當事人不同,人身損害賠償關係發生在段某某與貨車方之間,而運輸合同關係發生在段某某與出租車方之間;

(3)、訴訟標的不同,段某某與貨車方的訴訟標的是要求損害賠償,段某某與出租車之間的訴訟標的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基於上述不同,三當事人之間可以形成兩個獨立的訴訟,不會產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後果。如果段某某分別提起兩個訴訟,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因此,段某某是可以向出租車方承擔違約責任提起訴訟的。

需要注意的是,向出租車方提起訴訟的訴訟請求不應超出貨車方未賠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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