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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話題導入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駛入了工業化、城市化的快車道,經濟建設和城市面貌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顯然,中國正在經歷的高速的工業化和城市化建設已經無可避免地導致城市規模的快速擴張和土地供給的尖銳矛盾。在此過程中,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的情形日益普遍,因集體土地徵收糾紛而引發的極端事件時有發生。集體土地徵收已經成為誘發農民群體性上訪以及提起涉農涉土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最主要根源。為解決城市化和工業化過程中的集體土地徵收糾紛,加強對農民集體及其成員享有的土地財產權的保護,並規範政府的土地徵收行為,防範徵地權的濫用,國家加快了完善集體土地徵收法律制度的步伐。

02法律分析

中國現行有效的集體土地徵收法律制度由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規範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構成,雖然呈現出體系化發展的趨勢,但仍然存在以下整體性的缺陷一是公共利益界定缺失,由於對公共利益的外延缺乏明確的界定,許多明顯被排除在公共利益的目的之外的用地行為,也被納入集體土地徵收的範圍。二是徵收程序欠缺透明,集體土地徵收決定的形成存在暗箱操作的過程,雖然有些時候被徵收人對集體土地徵收方案和安置補償方案並不滿意,但大都無法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三是被徵收人在土地徵收法律關係中鮮有參與權,徵收人即政府因土地徵收公權力的行使而處於行政主導地位,被徵收人則只能處於被動服從之地位。四是徵地補償標準偏低,徵地補償的標準大都由實施徵地的行政機關按照計劃經濟的思維來擬定和執行,基本缺乏市場化機制調控。五是徵地救濟渠道不暢,中國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糾紛面臨諸多法律問題,負責徵收的政府藏於身後,法院有時會以村民自治為由駁回起訴,使得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權利受到很大的限制。

就中國現行集體土地徵收制度在實踐中的運行狀況而言,通過分析相關社會調查和司法判決,可以發現,在集體土地徵收制度的運行實踐中,很多時候徵收權的行使並不是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憲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土地”的條文,在實踐中被某些地方政府所“架空”,該條規定成為法律上的空文。從農民徵收意願的調查中,可以發現農戶不願意被徵地的原因,補償太低是主要緣由,除此之外生活無保障和很難找到非農工作也是重要原因。在徵地程序規範的運行上,由於在制度設計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土地徵收的程序合法性在實踐中也往往流於形式。無論是徵收決定,還是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農民的參與權和知情權並沒有得到落實和有效的保障。在徵地程序的規範運行上,在現有的標準之下,土地的價值是被嚴重低估的,失地農民往往只會獲得低水平的貨幣補償,根本無法保證他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就算部分被徵地農民拿到了安置房,他們以後的工作根本沒有著落,就會陷入失地又失業的窘迫之境。

03話題總結

切實保障失地農民的權利有利於社會穩定持續健康發展,保證他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是國家和政府部門需要考慮的重中之重。

(作者 趙曉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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