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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期間,電視連續劇《底線》正在熱播。“幫你拉案”劇情與湖南貨拉拉司機過失致人死亡案情有高度契合性;“可憐的橄欖樹”發表聲明稱,《底線》改編“我的”真實案子無“底線”,要求追究法律責任。逐步“冷卻”的湖南貨拉拉案又成為“熱點”,不少人問,司機到底哪裡無辜?《底線》改編後的劇情已告訴了公眾答案,包括“可憐的橄欖樹”。

《底線》中的“幫你拉案”的司機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改編後的劇情使得駕駛室內的爭執成為生活領域中的糾紛,問題是,編導為何“煞費苦心”地改編真實案例呢?湖南貨拉拉司機與女子的僅是為繞道爭執,具體案情並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底線》劇情通過醜化司機的形象,誇張女子的舉動,劇情中的司機成立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附載作業人員發生傷亡事故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傷保險條例》或者僱員損害賠償責任。案情,或者劇情中的跳車女子不能評價為附載作業人員,但也不能據此認為幫你拉案,或者貨拉拉案適用生活領域中的過失致人死亡。

湖南貨拉拉案件發生後,跳車死亡女子的家屬向司機,或者貨拉拉平臺討要個“說法”也在情理之中。問題是,公安機關排除他殺人後,貨拉拉案件的“走向”,以及法律關係的適用則是本案是“轉折點”;根據一般案件的辦理程序,排除他殺後,本案應當移送交通警察處理;由於本案成為輿情的中心,不刑事拘留、不逮捕貨拉拉案件司機,司法機關似乎無法向公眾“交代”。

偵查部門將案件移送後,交通警察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推理過程如下:貨拉拉司機,或者貨拉拉平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即,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女子跳車死亡不是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違反本法禁止性規定,貨拉拉司機應承擔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眾可能要問,平時交通警察為何不這樣認定呢?《底線》也給了答案;法官有師傅與徒弟,交通警察也有是如此。多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的依據要能並不是法律,而是師徒相傳的經驗;同一情節的交通事故在不同地區,由於師傅的認識不同,其責任認定也有所不同。

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條的立法目的,或者規範目的而言,第一款的立法目的是,防止人貨混裝發生安全事故;第二款立法目的是,貨運機動車附載作業人員為附近作業提供便利,但倘若發生道路安全事故,作業人的僱主仍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交通警察將《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同的立法目的混同,道路事故責任地認定自然各有“說法”,或者理由。

成文法國家的司法人員裁決案件的依據為法律,由此決定著司法人員並沒有師徒關係;經驗,或者判例的作用僅僅是可以減輕司法人員的工作負擔。由於多數人認為法律人之間有師徒關係,法學家引入國外的法律理論,司法人員可能深信不疑。例如,貨拉拉司機交通肇事罪成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其背後的理論根據就是不成文法國家的想象競合。

公眾可能要問,不成文國家的司法人員為何有想象競合理論呢?不成文國家因沒有成文法典,法律人,甚至司法人員僅能從先例,或者判例中尋找到最為類似的案件,然後作為依據裁決案件。《底線》編劇在改編貨拉拉案可能也感覺不妥當;編劇改編真實案情沒有“尊重”事實。問題是,貨拉拉案的司機及其家人、辯護律師能否提起侵權訴訟呢?

欣賞了《底線》後,多數人明知“幫你拉案”的原型是“我的”真實案件;多數人也同時明白“幫你拉案”的劇情為虛構,例如,姓名、地點等不完全相同,主動“對號入座”提起侵權一般得不到裁決支持。一方面,案件,或者事件不享有著作權;另一方面,姓名不同也成立侵犯名譽權。

貨拉拉案又成為“熱點”後,司機到底哪裡無辜也是社會關注的話題。《底線》也給出了答案。一方面,貨拉拉平臺對司機有控制、指揮,並支付司機的報酬,司機僅是僱員,或者職工,平臺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平臺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倘若一定認為想象競合可以成為裁決的根據,司法人員可依法追究平臺投資人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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