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女子車位被堵,因無法聯繫違停車主,一怒之下拿錘子怒砸違停車輛車窗。這並不是個例,近些年因車輛違停阻礙其他車主的通行的事件屢見不鮮,為此也引發了諸多矛盾與糾紛。類似的事件往往引發觀眾們的熱議,但不同的人則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人認為砸得好!“畢竟有些人你跟他講理的時候,他跟你耍橫,你跟他耍橫的時候,他又要跟你講理”。有的則認為應當和平方式處理,畢竟,以暴力的方式毀壞他人的財物始終是不對的。
那法律上是如何定性的呢?
法律是理性的,在雙方產生糾紛時,法律雖然也提倡私力救濟,但這處的“私力”指的是以和平協商的方式進行處理。法律不提倡“私力”的暴力或者武力解決,不僅不提倡,更是禁止的。也就是說,在雙方協商無效的情況下,糾紛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尋求公力救濟,即尋求行政權或者司法權來解決糾紛。
由此觀之,因為停車糾紛,針對特定車輛進行毀損,顯然不是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追求。砸車行為雖然意在報復他人,而非破壞社會秩序,但其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如果數額較大,仍將構成犯罪。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多少是數額較大呢?
關於數額較大這個問題,因為中國各個地區的經濟水平發展不一致,所以,針對數額較大的認定會有一些差異,但差異並不大。通常而言,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價值達到5000元以上,則構成數額較大。所以不管是劃車也好,砸玻璃也罷,如果一旦損失金額達到一定數額,就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金額達不到數額較大就沒問題了嗎?
當然不是,如果金額達不到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則不構成刑事犯罪,但該種行為仍然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故意砸毀他人車輛的行為,如果不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那麼也將面臨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罰。
綜上所述,當我們的車輛被違停車輛阻礙時,可以採取報警的形式處理。筆者就有類似的經歷,有一次筆者的車輛被堵,在多次給違停車主打電話均無法取得聯繫時,筆者選擇報警,報警後警察竟然很快就聯繫到了違停車主並讓其來挪車。或許有時候車輛上預留的號碼,可能並非車主的電話。所以遇到這種事千萬要冷靜處理,不要因一時衝動導致無法挽回的後果。
各位有類似的經歷嗎?又是如何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