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歲尾,某些管理部門開始下任務,要求在限定日內,處罰一定數量的人或物,以此作為業績考核。
這張網撒下後,確實難為一些人,作為管制部門,遇到違紀違法問題,本來,應該是見一個打一個,為什麼要變成量化來衡量業績?
如果是為了提高工作效率,那完全可以透過工作制度去懲治一些不作為的人,何必用這種辦法來促進工作。
昨天跟鄰居嘮嗑,偶然聽說一件事,某某單位要求一個月的時間內,每人抓賭30個,聽了怎麼都覺得彆扭。
如果完成30個任務,是不是以後的就可以放下不整了,或者以此作為鬆懈的理由?如果抓不到30個,是不是會因此打擊無辜。
總覺得這種量化會造成惰性和牽強,養成一些人不甩鞭子就不跑的秉性,同時也能養成只要是任務外的事能放下則放下的惰性思想。
從另一方面,會成為另一種矛盾生成的制發點,如果有些人為完成任務而去完成,一旦完不成,會不會生搬硬套,牽強作為,亂打無辜,從而使執法的執行力受到褻瀆。
總之,我覺得執法部門的處罰工作不該用量化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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