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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崗雙責”可以用來判刑嗎?

前面說到,有人提出質疑,認為既然是“一崗雙責”,為何只判安全員的刑?這麼說的人,肯定是連最基本的刑法知識都不懂的,屬於啥事兒不懂瞎逼逼那類。

刑法中有個概念叫“罪刑法定原則”,什麼意思呢?說通俗點就是:一個人什麼情況下要判刑、判他什麼罪名、判多少年都必須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亂判。

然而,“一崗雙責”是個什麼玩意兒?那不過是某些領導提出的一個概念而已,並不等於法律,刑法中有這方面的表述嗎?沒有!所以拿一崗雙責來說判刑的事兒,簡直就是扯淡!

二、到底如何才能免責?

《安全生產法》中,有一個對安全員免責很有意義的概念叫“安全生產責任制”,在我看來,一份恰到好處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能夠很大程度上幫助安全員免責。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第十九條規定:“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那麼我不禁想問一下各位,在你看來,你們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有效的用起來了嗎?你們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已經把每一個(類)崗位的責任人員以及他的責任範圍明確了嗎?

責任制都沒用好,那還免個毛的責任?所以,用好你們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吧!找個時間,把它理順。

三、牛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長啥樣

對於安全員來說,一份安全生產責任制要牛逼,那只有一個考量標準,就是能否最大限度地轉移人們認為屬於安全員的責任!所以,我認為一份牛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至少應該是這樣的:

1.面向全體人員。一個企業,各個崗位都可能有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車間等生產一線,不用說大家都清楚,但是辦公室也有安全生產的問題,用電、用火那不都是可能發生事故的嗎?所以,責任制一定是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

2、得到高層認可。雖然《安全生產法》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責任在老闆,但現實中,怎麼可能是老闆,還不是安全部和安全員的事兒,所以你制定的責任制,必須是由公司高層認可並經公司檔案釋出的;

3.明確各崗位隱患整改責任。要防事故,說白了就是除隱患,要一個安全部和少量的安全員去排查、整改企業所有的隱患,肯定是不現實的,所以責任制必須明確規定安全部、安全員排查出來的隱患,由具體的車間、班組、崗位人員去落實整改;

4.精確可操作的考核措施。任何制度, 要落實就必須有考核,責任制也是如此,如何結合企業自身情況去尋求一一個老闆允許、員工認可的考核制度來促進責任制起作用,這就是大家應該認真思考的問題了。

做到上面這四點的安全員,可以甩掉至少80%以上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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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評論
  • 工作沒回報,還要繼續嗎?
  • 「安全反思」請別再問搞安全的有什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