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先看看這篇文章。”便宜公司抵扣進項稅專用發票的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是否不相同?貨物具體入庫是否與紙質記錄不相同?這句話是從哪裡來的?這是一份檢查局發給企業的自查大綱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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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這句話的第一反應是什麼?愛學的人的第一反應是俗話說“三江並流”。
1、三流是指貨物流、資金流和發票流。
“三合一”最遲的出處檔案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年第192號”第三條,即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支付物件。納稅人購買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的,支付單位必須與出具抵扣證明的銷售單位和提供勞務的單位相同,方可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扣除。
此檔案精確,即使它是在1995年。但這句話會造成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政策理解之上的極大分歧。其中,主要的理解差異是對付款單位的理解=開具扣除憑證的銷售單位。
“理解1”:收款人=發票之上註明的賣方
理解2:付款人=發票之上註明的買方
“第1對”。無論付款方式如何,保持收款人和發票賣方的相同是符合政策的。
“2對”必須由買方在發票之上支付。
2、讓我們看幾個專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諾基亞公司採用統合結演算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批覆”國稅函2006年第1211號。這樣,諾基亞各分支機構從供應商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合付款,導致採購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之上註明的明代買方名稱不相同,不屬於192號文的規定。
結合文章開頭的一句話,我們實際上可以判斷192號文的意思其實是理解1“收款人=發票之上註明的賣方”,即無論支付何種款項,保持收款人與發票賣方相同符合政策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
3、我們回去看看目前最廣泛的問題,就是公司是否可以衝抵員工的差旅費,是否可以用自己的銀行卡支付住宿費,是否可以開具公司住宿費發票,是否可以退回公司報銷。
這裡具體支付的是個人銀行卡,發票之上註明的購買單位是個人所屬公司。符合三合一嗎?事實上,雖然公司不間接向酒店付款,但並不存在爭議。
事實上,在2016年5月26日召開的影片會議的政策答覆之中,國家稅務總局也提到,無論納稅人是透過私人賬戶還是公共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扣除進項稅。事實上,據瞭解,目前並沒有規定納稅人因支付賬戶有所不同而購買的其他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
4、對於三合一,我們來看看三合一因使用三方支付協議失當而導致三合一不符合規定的案例。吉林大安東方風電股份有限公司因“三合一”問題受到的處罰如何?
在這種情況之下,a公司欠C公司的款項將透過協議間接支付給a公司。
本案之中,大安國稅認定a公司收到B公司的發票,但收款人為C公司,收款人與開票單位不相同,與192號文不相同,決定將進項稅額轉出,補繳滯納金。
在這種情況之下,B從C處取得發票,並透過三方協議要求a支付貨款,但沒有受到處罰。事實上,這也是因為開證方=收款人,這與192號檔案相符。B不付錢。
因此,無論本案還是前文分析,“三合一”的要求是,無論您是自行支付還是委託第三方支付,出票人=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