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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明確指出,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2個稅收陷阱

一是注意選擇適用計算方法。164號文對全年一次性性獎金提供了兩種計算方法,均可由納稅人自由選擇。由於綜合所得採用累計預扣法,若全年工資薪金和獎金合計扣除各項扣除後達不到應稅標準,則一定不能選擇把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算。

例如某甲2019年全年工資薪金60000元,各項扣除加費用扣除標準為100000元,假如年終獎有36000元,

方案一:年終獎單獨計算,先找稅率,36000/12=3000,對應是3%的稅率,則年終獎應繳個稅36000*3%=1080(元),由於工資薪金沒有應納稅所得額,不繳納個稅,所以按方案一應繳納個稅為1080元。

方案二:年終獎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則全年綜合所得為60000+36000-100000=-4000,不需要繳納個稅。

比較方案一和方案二,同樣的收入,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繳個稅1080元 。

二是發放陷阱。新個稅下年終獎需要避免六個陷阱區間。年終獎計算個稅時速算扣除數一年只能扣除一次,就會導致在每一個含稅級距的臨界點上存在“多發少得”的陷阱區間。新個人所得稅法下,企業發放年終獎時如何避免多發少得的陷阱區間,以年終獎第一個含稅級距臨界點36000元為例,分別發放36000元和36100元的年終獎,則應繳納個稅為1080元(36000×3%)和3400元(36100×10%-210),多發了100元年終獎,但卻要多交個人所得稅2320元。

各陷阱區間計算如下 設第稅個年終獎陷阱區間的上限為Y,則有以下公式:Y-(Y×10%-210)=36000-36000×3%,經過計算,Y=38566.67元,即第一個年終獎陷阱區間為:(36000,38566.67)根據同樣的計算原理可以得出,剩下的五個年終獎陷阱區間分別為:(144000,160500),(300000,318333.33),(420000,447500),(660000,706538.46),(960000,1120000)。在將應稅收入分為“工資”和“年終獎”發放時,應注意以上六個陷阱區間。

15個稅收籌劃點。當合計應納稅所得額大於0時,除了上面提到的六個陷阱區間外,還需要注意取得最優節稅效果,也就是實現已知全年應稅收入(應納稅所得額)X的情況下,實現全年繳稅額最少,稅後收入最多。注意這裡使用的應稅收入,是指獎金收入加減去扣除後的工資薪金收入之和。具體籌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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