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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在職員工尤其是現在的90後、00後會經常性的選擇自離。今天小龍蝦和大家聊聊員工自離的4大後果。

一、員工自離會被單位除名

一般情況下員工自離以後,企業都會依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考勤、獎懲等)對員工進行曠工處理,同時給予除名。

除名不僅僅是簡單的從公司在職員工轉移成為離職員工,很多時候還附帶其他一些處罰。目前最多的則是將此人拉黑——公司不會再錄用此人。

二、員工自離會面臨單位的追責

《勞動合同法》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從上面兩個法律可以看出當員工自離時,企業是有權進行追責的。應為員工的自離屬於“不辭而別”,並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當然,兩則法規都是有明顯的共同點——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當損失不存在的時候,則無需賠償。

三、員工自離無法享受待遇

《失業保險條例》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法律規定領取失業金必須不能是自己主動意願中斷就業,簡單的說就是不能自己主動提出辭職。自己主動提出辭職是不能享受失業金待遇的。

四、後續離職證明

正規企業都會要求入職人員提供離職證明,自離員工是無法提供的。自離員工需要再次到前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但是由於是自離很容易受到各種刁難。

除了刁難辦理手續之外,其他的比如一些檔案、證件、戶口等還存在公司,同樣有丟失風險。

最重要的是自離當月的工資,企業一般也是扣除不會給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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