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還原●
李沁(化名)大學畢業後就到了一家網際網路公司工作。18年由於公司要開發、上線新的App,所以大多數員工都是加班加點,李沁(化名)更是連年假都沒有休,好在年底新App上線後表現得還不錯。
隨著工作告一段落,李沁(化名)也想給自己放個假好好休息休息,於是和HR申請休幾天年假。
可誰知HR告知李沁(化名)年假一年一結算,上一年度的年度由於李沁(化名)未休所以已經清零了。李沁(化名)提出年假不休可以但是需要給自己補償年假天數的工資。
HR告知李沁(化名)年假是自願休息的,既然李沁(化名)在上一年度沒有提出年假申請,就是為自動放棄年假,所以是沒有補償。
那麼HR的說法是否合理呢?
●律師分析●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所以年假需要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而非像HR所說一定要員工自行申請。所以單位應該按照李沁(化名)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
●知識擴充●
很多勞動者在面對年假未休被清零的這種情況,會認為自己沒法證明自己沒有休年假所以放棄維護自己的權益,但事實上員工是否休年假是需要由公司證明的。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文丨曹博宇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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