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累計加班4000餘小時、平均每個工作日加班3.2個小時、日常KPI全組NO.2僅次於部門主管。如果這些標籤在年初996的預熱下讓你覺得有些審美疲勞,那麼接下來的標籤依然會讓我們覺得駭人聽聞:
部門主管、HR、法務輪番設套;考核資料被隨意篡改;家人遭到騷擾威脅;積勞成疾身患絕症;被監視;被保安強行清場……
996、中年危機、華為胡玲事件、以及這次的網易暴力裁員,不禁讓人驚呼:勞資關係為何如此尖銳?說好的勞動法保護呢?這樣的訊息讓人看在眼裡,總會無比的難過和焦慮,生活本已不易,公司更是無情。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單純從勞動法的角度來說,孰是孰非已經非常的清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網易被裁員工的情況,就適用於下列情形之一中的第三條:“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無論是否真的是KPI不達標還是其它的因素,但是我認為,強行開除一患病名老員工,並且想盡辦法不給予離職補償是不合理也不人道的。希望網易裁員事件中的當事人,能夠通過法律途徑,拿到屬於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一個問題也出現在我們面前,為什麼網易的HR和法務明明知道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卻一再試圖無視勞動法呢?網易HR的辭退員工,還建議被辭退員工放棄自己正當合法權益的底氣到底從何而來?
歸納起來主要存在於三個方面:
首先,勞動監察制度不完善:中國有句古話叫民不舉官不究。勞動仲裁和法院遵循的也是這一原則,不會主動行使監察權力,所以在網易被裁員工的控訴中有相當篇幅的描述,都是圍繞網易的主管和HR如何勸說他放棄N+1補償主動辭職的內容。如果勞動者放棄維權,自認倒黴,那麼法院和仲裁也不會主動出來解決問題。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主管勞動的行政部門,有四大職責:宣傳勞動法律法規,督促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守法情況;受理投訴舉報;依法糾正查處。在職責上,勞動仲裁、法院依照其職責,被動處理勞動爭議,而勞動監察部門則依其職責負責,宣傳、督促、檢查、糾正。但是在現實中的勞資熱點事件中,行政部門鮮有主動發聲,極少看到主動追責,這就讓類似網易HR使用的操作,成為一些強勢企業辭退員工過程中的常規操作。用人單位違法頻頻成為網路熱點,行政部門不作為起到了縱容的作用。
其次,違法成本低,法律缺乏威懾力法律本應是懸在心懷不軌者頭上的達摩克里斯之劍發揮震懾的作用,讓心懷不軌的人不敢亂來。
仲裁、訴訟都只是解決爭議的最後手段。如果勞動法的作用不能體現在事先的震懾上,那其作用也就非常有限,畢竟全國那麼多勞動者,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夠承受高昂的時間和精力成本,走上維權道路的。
在實踐看,用人單位幾乎沒有違法成本,無論是仲裁裁決,還是法院判決,即便單位敗訴,其承擔的代價也超不出其原本就該承擔的法定義務。那麼在這種輸了不賠,贏了穩賺的預期之下,很多企業的人力資源部為了本部門的績效,就有了充分的違法動機。從勞動者最終採取法律維權手段的人數比例看,違反勞動法的行為甚至是一種無風險、高收益的行為,違法一次節省的違約金支出,需要兩個人走法律程式並最終判決支付雙倍補償,才達到收支的平衡。換位思考,如果我們是HR且深諳此道,會不會也有違反勞動法的衝動?
無人需要為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相對於財稅體系的設計和建設,人力資源體系簡直就是小兒科,很多制度不清晰,很多責任邊界非常模糊。這就導致了大部分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連單位責任都落實不到位,更遑論追究違法當事人的個人責任了。既然無所畏懼,老闆們當然會不斷地突破底線,HR們會明知不合法卻毫無顧忌的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