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的網易暴力裁員事件尚未查清
近日,關於#華為前員工被拘251天#的
話題再度引發網友關注
員工離職該如何維權?
事件回顧
11月28日,有自媒體曝光了一份《刑事賠償決定書》,將華為與一位前員工的陳年糾葛展現在了公眾面前。
李洪元於2005年入職華為,2018年1月離職。因離職補償金額與公司意見不一,雙方經商談同意給李洪元補發331576.73元離職補償。
2018年3月,李洪元過去所在部門的祕書,通過私人賬戶向其轉款304742.98元(稅後金額,交易摘要為“離職金額補償”)。
(離職後的李洪元)
但在2018年12月16日,李洪元卻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並於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
但最終因“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19年8月23日被釋放,總共被羈押了251天。李洪元獲得10w國家賠償。
12月2日,華為針對此事用119字作出迴應:華為有權利,也有義務,並基於事實對於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我們尊重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決定。如果李洪元認為他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我們支援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起訴華為。這也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羈押期限
羈押程式合理嗎?
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羈押本是一種強制措施,而不是一種懲罰手段。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査中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法條連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針對此次案件中,李洪元被羈押251天是否合法,法律博主@左寧刑訴 表示,羈押251天從程式上不一定違法:
37天(拘留期限)+90(偵查羈押期限)+45(審查起訴期限)+30(第一次補充偵查期限)+45(重算審查起訴期限)+30(第二次補充偵查期限)+45(重新審查起訴期限)=322天
不起訴決定使羈押違法
在中國,不起訴可以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等,據報道,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理由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該不起訴屬於存疑不訴或叫證據不足不起訴,不是法定不起訴。簡單說,檢察院認為該員工並非有確鑿的證據認定無罪,只是認定有罪的證據不足。但疑罪從無,因此對李洪元不起訴。
檢察院既然作出不起訴決定,之前的拘留逮捕即被定性為錯拘錯捕,因此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對李洪元進行了國家賠償。
所以,羈押251天本身從程式上不一定違法,是不起訴決定使之具備違法性,進而產生國家賠償。
離職員工如何維權?
企業裁員怎麼辦?
在員工無過錯的情況下,企業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要麼協商解除,要麼單方面解除,分為“過失性辭退”和“無過失性辭退”。
法條連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離職怎麼辦?
員工如果想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
法條連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而企業為了最大利益化地單方面解除員工,迫使員工在主動離職申請上簽字。員工往往從“被離職”變成了離職。
對員工來說,一旦簽字就意味著所有合法權益,包括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都將喪失請求權基礎。
法條連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無論是企業還是員工
希望離開的時候
都能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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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判決書裡要求華為給李某恢復名譽,就是這麼個恢復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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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凶凶打不垮華為,華為是全員持股,全員奮鬥,不偷不搶,不靠不要,但一粒老鼠屎不除首先會讓華為內部先崩潰,一個公司維護不了自己的文化制度,就沒有存在的價值,妥協可以迎合某些人,但永遠滿足不了這些人,唯有法律才是唯一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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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是因為拿了補償款後,又直接起訴華為要年終獎工資等共計二十餘萬元。結果華為留一手的這個就派上用場了。如果員工不起訴,拿了三十多萬就好聚好散了~但具體孰是孰非,還得看後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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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公司都決定賠償了為啥要有私人賬戶?為啥後面有認定是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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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不爽來告,一個頂級法務部門領著高薪陪你玩,看誰耗的過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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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告個人就可以關大半年??國家賠償不是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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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毛羈押能達到320天,太無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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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公正。有不認同起訴就是,何必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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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經商談同意給李洪元補發331576.73元離職補償。這就有意思咯,商同意給補償反過來又告人家敲詐勒索為哪般?如果李沒有事先錄音了,他能把牢底坐穿,他的遭遇放到誰身上都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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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你維權,就怕搞陰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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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對離職員工用的,加拿大對華為用,哈哈,這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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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的10萬給的那麼隨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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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真的只能說又開始耍流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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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的成功靠的就是狼性文化,華為某種程度上是成功了,但它還遠遠沒有成功到可以放馬南山,歌舞昇平的所謂人性文化,在這種技術日新月異的時代,華為隨時會被超越,被取代,被死亡,想想nokia怎麼猝死的,華為還沒有理由放棄狼性文化,你不贊同,你可以離開,只有志同道合者才能勇往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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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卵擊石的維權,最後只會以弱勢舉手投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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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華為的法務很牛,但是太官僚了哎,這一報警兩敗俱傷,李做牢251天,自己公司的高大尚形象受損。李敲詐什麼了?向誰敲詐?發個公司上級匿名郵件也是敲詐?增加庫存,虛報產品數量,為了部門業績。只不過是內部反應問題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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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這個辦法真好……看看上面說的,最高13年……簡直超脫法律的底線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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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這麼走下去,以後勞務糾紛案會越來越多
既然同意補償30萬,但是通過私人賬戶轉給,然後起訴員工敲詐勒索,導致此員工被羈押300多天!如果華為坦蕩蕩,為什麼羈押後國家賠償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