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對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財稅處理進行解析。
一、有關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的規定
(一)手續費比例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檔案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扣繳的稅款,按年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不包括稅務機關、司法機關等查補或者責令補釦的稅款。
(二)所需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應當填開退還書;扣繳義務人憑退還書,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手續。
(三)辦理時間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第四條規定,"三代"稅款手續費按年據實清算。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徵人應於每年3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相關資料,因"三代"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稽核"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情況,並以此作為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依據。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徵人在年度內扣繳義務終止或代徵關係終止的,應在終止後3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交手續費申請資料,由稅務機關辦理手續費清算。
二、個人所得稅(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徵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二條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檔案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費可用於提升辦稅能力、獎勵辦稅人員。
因此,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發放給辦稅人員,個人所得稅免徵;如取得手續費返還的員工為負責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屬於非相關人員的,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納稅人取得的手續費返還收入,應併入納稅人年度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一、財政性資金(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代收手續費產生的有關支出可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按照相關稅收規定稅前扣除。
因此,對於企業取得的個稅手續費返還收入,計入收入總額,同時,對於用於該項代扣代繳工作的支出,也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假設沒有發放,相當於沒有支出,就是全額屬於應納稅所得額,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企業收到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手續費返還1000元,將其中的300元獎勵給會計人員,該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應如何確認收入及支出?
答:企業取得代扣代繳的手續費返還1000元,應當全額計入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總額,同時支付給會計人員的300元獎勵費,若符合合理的工資薪金規定的,則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依法扣除。
四、增值稅《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而代扣代繳納稅人從稅務機關取得手續費返還收入是履行扣繳義務的一種報酬,不屬於非經營活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六)現代服務。……8.商務輔助服務。……(2)經紀代理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智慧財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17年01月17日答疑,納稅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應繳納增值稅。
綜上所述,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應當按照“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稅目開具發票和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6%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
注:另一種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可見,代扣代繳行為是徵管法賦予扣繳義務人的一種強制性法律義務,扣繳義務人對此是一種義務,未按規定履行扣繳的法定義務還需要承擔行政罰款的法律後果。代扣代繳行為是代理和協助國家機關行使行政職權,不屬於經營性行為,而代理業,是指代委託人辦理受託事項的業務。因此,代扣代繳行為屬於行政義務,不屬於代理業。扣繳義務人所取得的手續費返還,屬於國家的收入退還,並非企業營業收入,不應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會〔2019〕6號(修訂財務報表)規定,“其他收益”專案,反映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以及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且計入其他收益的專案。該專案應根據“其他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作為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收益在該專案中填列。
文:小穎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