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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彙算清繳補稅的,個人所得稅怎麼處理?

根據《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的規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彙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彙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於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本公告第一條適用於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

2、家屬之間股權轉讓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親屬之間無償轉讓股權是否徵稅,需區分情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的規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無償轉讓股權,可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除以上情形外的親屬之間股權轉讓,若申報的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轉讓收入並計徵個人所得稅。

3、納稅人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發生變化,納稅人圍及時更改會有哪些影響?

納稅人未能及時修改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資訊,會對明年繼續享受政策帶來一定影響。居民個人填報專項附加扣除資訊存在明顯錯誤,經稅務機關通知,居民個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可暫停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居民個人按規定更正相關資訊或者說明情況後,經稅務機關確認,居民個人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規定追補釦除。

4、僱員律師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標準是多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規定,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各省稅務局根據當地律師辦理案件費用支出的一般情況、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關參考因素,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

5、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怎麼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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