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業在對餐費支出進行賬務處理時,不分類別地將其記入“業務招待費”科目,根據《 企業所得稅法》 的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因此,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只能部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把本不屬於業務招待費的餐費支出若錯誤地記入該科目,必然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稅收損失和稅收風險。
一、 誤餐補助方面的政策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的收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徵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但是對一些企業超過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發放給職工的誤餐補助或藉此名目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均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為防止誤餐補助的費用支出在稅務稽查中產生稅收風險而進行納稅調整,企業應當制定誤餐補助發放的制度和標準,結合具體情況,明確在何種情況下向員工發放誤餐補助以及誤餐補助的金額標準,並以誤餐補助發放記錄表作為原始憑證入賬。對於超過標準發放的誤餐補助以及稅務機關認定不合理發放的誤餐補助,應當併入員工工資、薪金,計算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二、會計處理企業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物件分情況處理,如是生產部門人員的誤餐補助,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勞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應由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負擔的誤餐補助,借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管理部門人員、銷售人員的誤餐補助,借記“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 “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誤餐補助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