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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一納稅人辦理2019年和2020年度彙算,需要補稅但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清繳。

要點二

納稅人辦理2019年和2020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清繳。

要點三

年度彙算清繳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要點四

居民個人填報專項附加扣除資訊存在明顯錯誤,經稅務機關通知,居民個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可暫停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居民個人按規定更正相關資訊或者說明情況後,經稅務機關確認,居民個人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規定追補釦除。

要點五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彙算清繳時,彙算清繳地與預扣預繳地規定不一致的,用預扣預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與用匯算清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相比較,按照孰高值確定減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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