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明確了,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彙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彙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於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這裡大家要特別注意專業術語所表達的意思。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這個收入指的是什麼?我們知道現在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合併為“綜合所得”,以“年”為一個週期計算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平時取得這四項收入時,先由支付方(即扣繳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而按計算綜合所得的公式如下: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再按照七級累進稅率計稅。實際上收入不等於收入額,我們一定要區分開。收入是應發數,是100%的全額概念。而收入額是不同的,具體綜合所得的每一項所得收入額的計算方式都不同。1、工資資薪金的收入=收入額2、勞務報酬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3、特許權使用費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4、稿酬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小明2019年每個月工資應發5000,全年60000,2019年取得勞務報酬收入40000,2019年9月取得稿酬收入40000。小明2019年的收入=60000+40000+40000=140000。小明2019年的收入額=60000+40000*(1-20%)+40000*(1-20%)*70%=60000+32000+22400=114400所以,收入如果和收入額弄混了,對政策的把握就會錯。這個案例中小明全年收入就超12萬了,而收入額就沒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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