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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的個人所得稅煩惱

有一個朋友張某,從事紅酒貿易,個體工商戶。前一段時間說他2017年和2018年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感覺稅負太高,問我是否可以為其制定一個稅務籌劃方案,把稅負降下來。

1、2017年和2018年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

朋友的商店,2017年和2018取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00萬元和128萬元,預計2019年取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150萬元。

朋友張某在2017年取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繳納個人所得稅:

100*35%-6.55=28.45(萬元)

2018年取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28萬元,繳納個人所得稅:

128*35%-6.55=38.25(萬元)

2、對2019年預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進行測算

2019年預計取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萬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150*35%-6.55=45.95(萬元)

3、對2017年至2019年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及預測進行分析

我看了一下朋友張某這兩年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稅負的確很高。然後跟張某說,2019年1月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釋出了一個檔案:"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也就是財稅〔2019〕13號文,這個檔案規定:

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根據上面的這個政策,註冊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能會節約好多稅。

同時符合下面三個條件的企業,屬於小型微利企業。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朋友張某的情況完全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上述規定。

4、提出解決方案

如果將張某的個體戶改設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2019〕13號檔案的規定,朋友張某根據預計的應納稅所得額測算2019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150*50%*20%=15(萬元)

與個體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相比節約:

45.95-15=30.95(萬元)

所得稅稅金與之前相比,稅金節約率:30.95/45.95=67.36%

因此,朋友張某聽從了我的建議,把他的個體戶按照工商要求改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淨利潤分紅怎麼做才能更節稅

1、提出節稅方案,進行分析

朋友張某又提出來一個問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現的淨利潤,怎麼辦,如果分紅的話,還是要交很高的個人所得稅。

針對張某提出的問題,我提出以下三個方案:

方案一、實現的淨利潤,不進行分配,這樣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

方案二、實現的淨利潤,全部進行分配,這樣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方案三、實現的淨利潤,張某以借款的形式借出,但是到年底前要歸還公司,到第二年可以再借出。要不然,就要按分紅對待,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這樣就是手續上有點複雜。

2、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麼區別

張某問:個體戶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麼區別,為什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能適用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而個體戶卻不適用?個人獨資企業跟這二者又有什麼區別?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是一個自然人,也可以是一個法人單位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自然人的,不能再設全資子公司;而股東是法人單位的,可以再設立多個全資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法人組織,繳納企業所得稅,分紅需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組織,對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對其經營所得按5-35%的相應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個人或家庭依法經核准登記,以個體財產或家庭財產為經營資本,在法定範圍內從事工商業經營的一種特殊民事主體。

最常見的就是大街兩旁的小餐館、小商店等等;

個體工商戶對其債務,也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一個自然人可以設立多個個體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4)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大的共同點就是,都可以由自然人設立。

3、張某對方案的疑惑

方案提出後,張某對第三個方案提出了異議,他說據他了解,股東從公司借款不超過12個月歸還的,可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是到年度終了。

他提出的檔案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檔案中有這樣一條規定:

第三十五條 第(四)款規定:
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徵稅。

我說不能按照這項條款執行,這項條款有爭議。我在方案三中提到的說法是普遍認可的一種說法。

依據的法律條文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然後,我從網上又找了一個實際案例,更進一步證明了上述方案三說法的正確性。

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7月11日,安徽省黃山市地稅局稽查局對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涉及的稅費申報繳納情況實施了稅務檢查。

經查發現該公司有3位股東從公司借款870萬元,在納稅年度末既未歸還,也未用於生產經營。

黃山市地稅局稽查局2014年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補釦繳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稅額174萬元,並處罰款87萬元。

該公司不服稽查局作出的處理和處罰決定,向黃山市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經複議,黃山市政府維持市地稅局稽查局作出的處理和處罰決定。

該公司仍然不服,遂向所屬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1月下達行政判決書,維持市地稅局稽查局作出的處理和處罰決定。

該公司還是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5年4月2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該案例來自於網路)

3、節稅方案最終被張某認可。

三、該專案稅務籌劃總結

該專案通過將張某原先的個體戶改設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所得稅比原先節約67.36%,稅負大大降低。

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現的淨利潤,通過借款的方式借出,投資人在"一定時期"內,可以自由使用賺得的投資回報,同時還不違反稅法的相關規定。可謂是兩全其美!

稅務籌劃,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比較多,結合實際情況,並充分理解這些法律法規的內涵,是稅務籌劃的關鍵。唯有如此,才能做出切實可行的稅務籌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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