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下和老闆,兩者之間不應該什麼都沒有。
身為屬下,要知道自己需要老闆的資源,條件,身為老闆,要知道自己需要屬下的能力,兩者之間,互惠互利,從中產生“義”,是有感情可言的,不只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的關係。
凡事只講法律,人和人之間只會越來越冷漠,好的律師好的法官,知道法律之外還有別的東西,在判決時不會只依照法律條文。
我們看到,有的老闆壓榨員工,對員工的付出絲毫不理會,不能只是說老闆的不是,這樣的老闆當然要說,可還有員工也可能有問題,對老闆不夠誠懇,對自己的工作機會不懂珍惜,這樣的老闆和員工,屬下,都是不稱職的。
兩者本來有“義”,如果是陌生人,不會有這種比較深的“義”,它是建立在兩者關係基礎上的。我們看老闆,不在乎員工屬下的付出,只管自己利益,這在以前被叫作不“惠”,看員工屬下,不在乎有沒有為老闆付出,只管自己利益,這在以前被叫作不“忠”,這樣的老闆和員工,不管到哪裡,都是為人所斥的,到最後,都很難把事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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