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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到司法局從事社群矯正工作以來,矯正社工,尤其是一直堅守在這個崗位上,超過十年以上的矯正社工們,給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

雖然,很多時候,我也為司法所缺人、缺編呼喊過,抱怨過,期待過,也為社群矯正執法工作者的現實困境進行過很多次的思考,但比起對於社群矯正社工的關注來說,我覺得那些都不算什麼。

因為相較於執法工作者的身份地位、工資福利待遇來說,矯正社工的社會地位與工資待遇和她們為之付出的辛苦與努力,則完全不成比例。

原本大家一直期待《社群矯正法》的出臺,能夠在這個問題上有所突破,能夠在充分尊重事實的基礎上,對於這樣一支極其特殊的,在社群矯正工作探索與發展之路上做出過重要貢獻的社工隊伍有一個明確的說法,但讓社工們失望的是,這個問題並沒有得到解決。

原本以為這一次席捲全國的《社群工作者管理辦法》的制定,會將矯正社工納入其中。各地管理辦法明確要求,社工由民政部門招聘並簽訂合同,明確了發展渠道與工資提升機制。但遺憾的是,管理辦法中的社工,特指透過選任或聘任,在社群黨組織、社群居委會和社群服務站專職從事社群黨建、社群管理和服務的工作人員。

在剛剛出臺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鄉村人才振興的意見》中,第十七條提出要加強農村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可是認真學習之後,依然發現和社群矯正社工沒有什麼關係。

不知道,後面會不會還有其他什麼檔案出臺來對社工工作進行調整和指導,但我個人覺得,社群矯正社工絕不比其他已經或者正在被規範起來發展的社工們要輕鬆和舒服,或者作用更小,她們應該得到屬於她們應有的社會地位與待遇報酬。

我甚至覺得,能否處理好社群矯正社工的身份待遇問題,直接關係到社群矯正事業是否能夠高質量向前發展的一個關鍵環節。

個人有個建議不知當否:可以建立一個機制,比如將工作滿三年的社群矯正社工轉為司法局的合同制員工,工作滿五年的社群矯正社工轉為永久性合同制員工,工作滿十年的社群矯正社工可以直接轉為編制內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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