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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齡的問題,很多人可能還停留在過去的思想中。讓我們透過這篇文章來了解工齡問題的始末。

工齡是如何出現的?怎樣計算?

最初工齡的出現,是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對於100人以上的企業和一些行業單位,實施退職養老制度。本企業工齡滿5年以上,一般工齡滿足20年或者25年,就可以辦理退職養老手續,按月領取退職養老費。

本企業工齡,一般是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的連續工作時間計算。如果曾經離職,從最後一次回到本企業的工作之日起計算。除非是一些特殊情況,比如按照上級部門的命令調動、外出學習、軍齡等等。

另外,學徒、臨時工、試用人員轉正後,工齡都應自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所以說,工齡的計算都是切切實實的以工作日期為基準計算,具體到每一天

很多人可能對本企業工齡不熟悉,但是知道連續工齡。實際上,連續工齡是源自於1957年《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國家建立了退休制度明確,連續工齡計算方式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草案中的本企業工齡方法計算。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表述的時候,特別是以年為單位計量的時候,不可能說某某人的工齡是零年,一般都是以虛年計算工作了幾年。

工齡的最主要作用是計算退休費。比如說,1957年退休暫行規定,連續工齡滿5年不足10年的,發放本人標準工資的50%;滿10年不足15年的,發放60%;滿15年以上的,發放70%。

工齡計算以何為依據呢?是以稽核職工檔案為準。職工檔案就是每一個人的學習、就業和其他經歷的記錄,以及各種考核評價材料,入黨入團材料等等,是綜合考察評定一個人的重要資料。當時每一年都會對職工進行考核,形成工資調級表這樣的檔案材料。

工齡制度的終止。

過去我們的退休制度,退休待遇或者由用人單位繳費職工無需負擔任何費用,或者直接由用人單位的行政方列支。可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這樣的養老制度漸漸地不符合時代的要求。

1986年10月,我國在國營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對於新入職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求職工和用人單位繳納退休養老基金,這就是我們養老保險基金的雛形。確定未來要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享受退休待遇

1991年,我國全面推動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國家允許各省市將私營外資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納入養老保險制度,但是,國家明確有關的養老保險費繳納是“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

國家對於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國有企業固定職工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相關的社會保險費由原國有企業或者國家承擔。

因此,從實施養老保險制度這個時候開始,我們過去的工齡就不再增加,退休待遇都是按照繳費年限來計算。只不過繳費年限除了實際繳費年限,還包括了過去的連續工齡的視同繳費年限。

現在,國家在職工的工作時間方面也很少提及工齡。比如說《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用的表述就是職工累計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才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總體來說,工齡問題只是過去的老概念,主要用於計算退休費。現在已經很少使用,過去在使用的時候都是具體到每一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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