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稅,依法行政,當然判斷也只能依據法律規定。
一、依法判斷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對於“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是有規定: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影、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從上述規定,可以對於個人提供服務的大部分情況,是可以區分開的。如果“勞務報酬所得”所列舉範圍中沒有的,多數情況下就應該是“經營所得”或其他專案所得。
比如我們常見的建築服務、交通運輸服務等,就不在“勞務報酬所得”中,而是需要按照“經營所得”計稅。
國稅發〔1996〕127號第三條規定,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築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後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築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實務操作
在實務中,自然人代開發票,如果沒有辦理稅務登記(含臨時稅務登記的),申請開具勞務費發票的,稅務局會預設為是“勞務報酬所得”,超過500元稅務局會徵收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稅務局不預徵,而是讓支付方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
自然人如果辦理了稅務登記(含臨時稅務登記),申請開具勞務費發票的,稅務局會預設為是“經營所得”,月收入超過10萬元稅務局才會徵收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稅務局按照“經營所得”核定徵收。
自然人沒有辦理稅務登記(含臨時稅務登記),但是又要申請開具建築服務、交通運輸服務發票的,一般稅務大廳是會要求先辦理臨時稅務,然後再按照“經營所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當然,也不排除部分稅務大廳的經辦人員不太懂政策,對於申請代開建築服務、交通運輸服務發票的,直接開具成“勞務費”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