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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由雙方協商一致後,約定一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時可以由雙方協商續簽或者不續簽,但是大家對具體的期限可能不太清楚,那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最少期限是多久呢?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是多長時間,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即生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應包含什麼內容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裝置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透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履行地建立是怎樣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填什麼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地是工作地。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同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履行地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是在用人單位的客觀情況發生極大變化,有必要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加以調整的情況下發生的。其可以發生在勞動合同訂立後但尚未履行時,也可以發生在履行過程中。

從用人單位方面來說,由於轉產、調整生產結構或經營目標等客觀原因,需要對產品、經營方式等進行相應調整時,勞動者的崗位也有可能做相應的調整;從勞動者方面來說,由於勞動者身體健康、職業技能等方面的原因,在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對其崗位加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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