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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勞務報酬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但是實際徵管中採取預繳和彙算清繳的方法。

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1.勞務報酬所得以收入減去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

2.勞務報酬收入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按800元計算,每次日收入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20%計算。

3.勞務報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預扣預繳稅額。

4.居民個人辦理年度彙算所得彙算清繳時,應當依法計算計算勞務報酬所得收入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額,稅款多退少補。

根據這一預扣預繳方法,納稅人應儘量降低每次勞務報酬的數量,從而可以降低預扣預交的稅款稅額。

案例1.

A先生為某大學教授,2019年為某公司擔任稅務顧問,合同約定勞務費全年6萬元。

方案一:甲公司一次支付勞務費6萬元

方案二:甲公司分12次支付,每次0.5萬元

假設A先生2019年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包括6萬元)為10萬元。

分析:方案一,甲公司在支付顧問費應預扣預繳稅款=60000*(1-20%)*30%-2000=12400(元),2019年度彙算清繳應納稅額=100000*10%-2520=7480元,A先生應申請退稅=12400-7480=4920(元)

方案二,甲公司在支付顧問費應預扣預繳稅款=5000*(1-20%)*20%*12=9600元,2019年度彙算清繳應納稅額=100000*10%-2520=7480元,A先生應申請退稅=9600-7480=212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佔用資金2800元。

案例2:

老李是知名稅務專家,每年在全國巡講,每次報酬的支付方式有兩種:

1.邀請單位支付課酬6萬元,各種費用由A自己負擔,假設每次講座的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等1萬元。

2.邀請單位支付5萬元課酬,其他1萬元邀請單位負擔。

分析:方案一,邀請單位需要預扣預繳稅款=60000*(1-20%)*30%-2000=12400元。老李自己負擔的1萬元無法起到抵稅作用。

方案二,邀請單位需要預扣稅款=50000*(1-20%)*30%-2000=100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節稅2400元。

案例3:

徐先生為某大學教授,其收入主要為大學工資以及在某培訓機構的課酬。2019年,其所在大學發放工資20萬,假設由此計算的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3.6萬元。培訓機構每月支付8萬。如考慮課酬徐先生2019年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將提高至80.4萬元。

分析;不進行任何籌劃,應納稅額=80.4*35%-8.59=19.55(萬元)

籌劃:利用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徐先生成立甲公司,每月向培訓機構開具培訓費發票8萬元,甲公司取得8萬收入。徐先生綜合所得應納稅額=3.6*3%=0.11(萬元)。

甲公司根據小微企業優惠政策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及附加。

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

甲公司需要繳納所得稅8*12*25%*20%=4.8(萬元)。合計納稅0.11+4.8=4.91(萬元),比不籌劃節稅19.55-4.91=14.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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