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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況:

天眼查APP顯示,新東方以葛某不服從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做出的崗位調整安排,未到新崗位報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葛某認為調崗不具備合理性,要求新東方支付年底雙薪和解約賠償金。

案例分析:

在這咋不能說別人公司怎麼怎麼樣?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的難住與事由還有做事方法。我們就單純的這個案例來說說為什麼勞動者可以不服從企業崗位的調動呢?

法律依據:

勞動法關於調崗的規定:

工作崗位作為雙方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最為重要的因素之一,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我國勞動法律體系中將調崗分為兩種:約定調崗和法定調崗。

約定調崗,也就是上面提到的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勞動合同進行書面變更,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法律理應尊重雙方的選擇。

法定調崗,是指在一定情形下法律給予用人單位單方調崗的權利,這些情形均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分別為: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另行安排工作:員工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進行調崗: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但雙方未達成協議的,可解除勞動合同。

除以上提到的約定調崗及法定調崗,其他形式的崗位調整一般不會得到法律認可

該案例,葛某不同意調崗,同時企業也沒有葛某不符合法定調崗的有力證據,所以不符合法定調崗的規定,這就是為什麼葛某能夠勝訴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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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新人如何拒絕崗位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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